楼主: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07 05:18:03※ 引述《HuangJC (吹笛牧童)》之铭言:
: 认识一个女性朋友
: 老公不算
: 公婆也挺她
: 婚后几年也幸福美满
: 公婆去逝后才开始有问题:靠山走了
: 分产,兄弟姐妹不想分给她
: (她是媳妇,不是女儿,0219又可以来谈谈了)
: 所以开始排挤她
: 最后她还是得走
: 这真是门不当户不对
: 如果当初男方净身出户,摆明不分家里财产
: 我想兄弟姐妹会很高兴又少一个对手了
: 所以我相信净身出户的男人
: (包括神猪,他不能选择父母,但他应该选择抛弃啊,虽然抛不了
: 但还老爸出来挺干麻)
: 你文中写几栋房子,是给我们看的
: 其实你可以都不提,因为你都放弃
: 那就可以谈谈了
: 优势,有时是你的包袱
: 但你可以丢掉;丢一栋给我吧~
: 0219可能也想分一栋 :P
依民事判例22年上字第2652号之见解:“……若继承开始前预为继承
权之抛弃,则不能认为有效。”
所以嘴炮说不分家里财产,听听就好了。反正到时候要所有继承人合
意来办理分割继承时,还不是得要当事人的印鉴证明及印鉴章配合才能办
理。
我老爸以前要他的小孩写切结书说不分财产,我家小孩都很配合,通
通写切结书给他,因为这玩意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
抛弃继承的要件(规定在民法第1174条第2项):
一、在知悉有继承权时三个月内。(一定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二、以书面为之。
三、须向法院为之。
另外再转继承(例:公婆先死但没办继承,先生后死,媳妇及小孩对
公婆的财产都有继承权)与代位继承(例:先生先死,公婆后死,媳妇对
公婆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只有小孩等直系血亲卑亲属有继承权)是不同的
。 (代位继承的规定在民法第11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