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小弟为9/17号那批的研发替代役,由于大学读军校的关系,因此可以折抵18
5天。目前役政署系统折抵方式为3年减掉可以折抵的天数,因此小弟目前尚需要服役910
天。
但在今天有查询到研发替代役转服一般替代役的方案,役期折抵为第二阶段与第三阶段加
总天数除以4,以目前小弟的状况用研替转服一般替代役方案为例,只需要服役720天,计
算公式如下(如有错请各位大大纠正):
(365-185)*4 =720
今天下午有致电给役政属去咨询此事,得到的答案却是,假设要走研替转服一般替代役方
案,需要发生重大违纪事件,导致公司不适任汰除才行,也就是说要逼良为娼才可以早半
年(190天)退伍。想请问各位大大觉得这个法条是否存在漏洞呢?怎么会鼓励役男发生
重大违纪事件,不然一定要多待半年多才能退伍?
P.S 小弟目前在公司适应良好,也蛮喜欢的觉得长久待,只是想提早转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