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请问一下大家
本人下周五(8/12)役期结束,资讯如下
第一阶段受训入营梯次 第30梯(102.09.12~102.10.09)
第二阶段服役起迄日期 102/10/10~103/08/12
第三阶段服役起迄日期 103/08/13~105/08/12
请问按照劳基法规定
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我应该是20日前告知就可以了吧,如果于8/5寄出离职告知email
20天后(包含平假日),8/25日可以离开
请问我这样计算对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