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查询一些判决,查到这个最近判决的…
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007 号刑事判决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113%2c%e6%98%93%2c1007%2c20250317%2c1
缩网址如下
https://reurl.cc/2KWZ04
台北市教育局公务员,110年4月,偷窃“一叠”公文封。
作为私人诉讼、检举文书之信封,寄送至各法院、地方检察署及政府机关。
检察官起诉后,无罪!!
判决重点:
一、原来,台北市教育局,没有说“你不行”,你就是可以。
二、“...放置办公室公用置物柜内,别无其他保全或隔离措施,堪认机关并无禁止员工
自行取用之意....”
作者:
AndoliniV (Godfather)
2025-04-09 01:03:00不就教育局自己也没打算追究吗…是要有什么看法
作者: lbsiii0315 2025-04-09 01:03:00
旧公文封留着生利息?
旧式公文封算是没在用的垃圾吧....清垃圾也是要钱的
作者: xxxxcat (...) 2025-04-09 01:22:00
好奇,您怎么看?
换个角度想,某人因为租屋处卫生纸没了,从公司拿了厚厚一叠卫生纸回家用,会不会构成窃盗?
教育局自99年起...旧公文封不再使用...没有相关领用程序,也没有编列为教育局财产看那些描述这些旧公文封类似垃圾,只是没有人拿去丢
作者: Diaw0803 (ただいま!) 2025-04-09 0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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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4-09 08:15:00要也应该是侵占,不过没用的信封算不算财物有疑问
这个原告也太没水准 小题大作上班大号 偷时间 偷卫生纸 要不要告一群无聊道德感爆表的人 让整个单位集体沈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4-09 08:46:00楼主啊,你只会查判决,却没有查出判决背后的故事
作者: aleventy (高雄路人甲) 2025-04-09 10:34:00
法无明文所不许,即为合法诉讼都靠嘴巴和语言逻辑在心证
作者:
newasus (我是萝莉控我自豪)
2025-04-09 11:02:00我比较好奇,这么久的而且用不到的东西,干嘛不销毁,留着占空间
侵占?又不是他持有的!刑法不好玩的地方是哲学,不是乱说当哲学!我觉得重点是偷窃,是破坏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不起诉书告诉你的是他并没有破坏!我最后学的刑法,每位老师都说慎刑,专业用语叫刑法的谦抑性,你可以用民事,为何要以刑逼民?当然可以挑战宽松持有,不过就开花!我更好奇的是,既然要搞死人家,就用自诉就好了?只不过花律师费罢了,把检座当小弟,就要有不起诉的准备!
作者:
ntoummd (TripleH)
2025-04-09 14:57:00偷机关饮水机的水回家喝也要判刑? 笑死
作者:
d86123 (d86123)
2025-04-09 17:31:00机关不是都放一大叠想要自己用吗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4-10 08:02:00先不谈无用旧信封的问题,信封摆着供大家拿,你当然可以拿(合法占有状态),但用途只能供公用。一旦你拿来私用,就是易持有为所有,当然是侵占。你要谦抑没问题,那是微罪不举可罚的违法性层次,不是构成要件要讨论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