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招标规范与企划书不一致时之验收

楼主: lifebobi (不正常人类研究所所长)   2025-01-25 08:25:22
※ 引述《aremegu (一步一脚印)》之铭言:
: 请问有关招标规范与企划书不一致时怎么验收检核?谢谢。
: 契约条文规定:契约所含各种文件之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除另有规定外,
: 依下列原则处理:
: 1.招标文件内之契约条款及投标须知优于招标文件内之其他文件所附记之条款。
: 但附记之条款有特别声明者,不在此限。契约条款与投标须知内容有不一致之处,
: 以契约条款为准。
: 2.招标文件之内容优于投标文件之内容。但投标文件之内容经机关审定优于招
: 标文件之内容者,不在此限。招标文件如允许厂商于投标文件内特别声明,
: 并经机关于审标时接受者,以投标文件之内容为准。
: 请问:招标规范规定采购标的物重量为100公斤(误差范围正负3公斤),厂商投标之
: 企划书标记为97公斤(且无注明误差范围),交货时重量为98公斤,请问能否依上面
: 契约规定2.“招标文件之内容优于投标文件之内容”
: 采购标的物符合招标规范规格检核为验收合格?
: 谢谢。
大家好
放假了来学术讨论一下。
我自己的见解认为不适用契约第一条不一致之规定。缘何?
参酌工程企字第09400380130号函节引说明二
"二、有关得否于评选优胜厂商后,洽优胜厂商依评选委员建议事项修正其投标文件内容,
并经机关审核通过后再办理议价乙节,采购评选委员会依招标文件规定评选出优胜厂商,
即代表该厂商投标文件内容已被接受,不应再强制要求厂商修正。该厂商拒绝修正时,机
关如不接受该厂商之标,并无适法依据。机关如欲洽厂商修正,应于评选出优胜厂商前,
利用政府采购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之协商程序。"
依原始招标文件规定,限重100公斤已有+-3之公差范围。换言之本案既采评审最符合需
要厂商方式办理。就本项规定,宜朝向其公差范围越小越接近100者为优(倘属限重模式)。
准此,兼观上开函释文义,厂商97公斤计画既经机关审定,表示厂商提交97公斤(误差范围
使用至-3公斤)已被机关接受,意即97与100+-3之条文,两者并未牴触或错误。97系机关审
定接受内容。
附带一提,虽97已被接受成为新内容但不代表原规格所定之公差范围(+-3)已然失效,除非
厂商计画书声明,该97公斤为绝对正确值,无须使用公差值、无须误差范围或声明更优之
误差范围(误差仅+1公斤之类但原文已明述无此等叙述)致原误差规定不再生效,否则应认
原误差规定继续有效。因此所提交之98公斤,虽与计画书之97公斤有差,但仍在有效之原
误差范围内(-2)。自然98公斤因仍在原误差范围内,尚属合格。且因仍适用原误差规范,
亦无需进入98是否有优规可能之思考,因原误差规范并未失效或变更范围。
但是为通俗方便处理,亦非不得简述为优规(因更贴近原订限重100),但非良好处理方式。因
采优规论述,倘未于验收前执行优规认定程序,又属程序不备之缺失。且此种解释亦与规
定原意不完全相符。
以上拙见聊备一说
: 12/29 11:47补充说明:
: 招标方式是以“公开取得参考最有利标精神”征求企划书,选择符合
: 需要之厂商办理议价。
: 评审项目有一项是:厂商对本采购案之了解程度:
: 对本采购案背景、服务事项、产品规格及预期成果之了解程度。
: 97~103公斤对品质无影响。
: 验收时检核表的检核项目规格要列招标规范的规格(97~103公斤)呢?
: 还是企划书的规格(97公斤)呢?
: 谢谢。
作者: kutkin ( )   2025-01-25 08:41:00
什么叫优 没看到东西还真的很难说用这个判断真的画蛇添足
作者: jack0520 (迎接下一个挑战)   2025-01-25 09:03:00
同意楼上,结论没错,但判断依据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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