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预估缺其实是现缺,可以最晚何时报到?

楼主: paiopapa (飘拔拔)   2023-09-22 09:36:06
: → paiopapa: 问法规就用法规就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第12条 09/21 15:58
: → paiopapa: 通知日后15日为期限 看用人机关的正式通知日 09/21 15:58
: 这个是只适用于现缺,但不适用预估缺,他再何时通知都已经改不了报出去是预估缺的事
: 实
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第12条
考试录取人员经分配后,应于报到通知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机关报到。但依公务
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相关法规规定,应于指定日期或期限报到者,依其规定期限报到。
考试录取人员经分配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经用人机关准予延期报到者,得于准
予延期通知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报到。但经否准延期报到者,应于否准通知送达之次日
起十五日内报到。
前项延期报到之申请,应于报到通知送达之次日起七日内向用人机关提出,用人机关应于
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函复结果。
考试录取人员未于规定时间内报到,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废止受训资格之职缺,
用人机关得依第十条规定申请分配训练。
第12条可没有写不适用于预估缺哦
谁跟你说不适用的?
自己解释法条?
另外看"常用考试分发法规释例参考手册"
https://www.dgpa.gov.tw/mp/info?mid=231&uid=248&pid=5432
报到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经分配后报到时间
考试录取人员未于规定时间内报到者,应注销其分配。是以,
公务人员考试正额录取人员如分配之职缺系现缺(按:现有拟任职务),
应于公告分配结果通知到达后10日内向机关完成报到,
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重大事由无法于规定期间内报到,
得依前开分发办法规定向被分配机关申请准予延期(30日内)。
至如系分配预估缺(按:预估出缺之拟任职务)者,
应由用人机关(构)学校于职务出缺时,通知被分配人员限期报到,
且均以实际报到之日为实务训练开始日期。
法令依据或解释机关日期文号:“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第12条
(这里写10日是当时12条是10日 111年才修法改15日)
就有说明预估缺的通知是
"用人机关出缺时"通知被分配人员限期报到
可没有说是预估的那一天才能通知
预估缺一般就是有个人预计某天要退休等因素要离职
所以预估日会填那一天
但有时候会遇到提早走或延后走的情况
一般没写那么清楚就是怕有意外
提早出缺还好
毕竟机关愿意等顶多就等到原本写的那一天
延后出缺反而比较麻烦
如果原本说要退休的缺都报出去了
但那时因为某些意外他没办法退
(我就看过原本要退的人
在退休前夕因为某个陈年案件被查到导致他延后一年才退)
哪来生出缺给他
一般机关如果提早出缺时
打电话问他没办法提前报到时
一般机关大都也愿意配合啦
毕竟硬发通知然后真的没有报到搞到废止受训资格
机关要再报考试缺可能会拖更久
对机关来说也麻烦
而且录取人员可能也会不开心打诉愿
所以一般会谈个双方都可以的时间 不会搞到废止受训资格
说到诉愿
不过查一下考试院的诉愿决定书
虽然好像没有明确提早报到的诉愿
但未依规定时间报到而被废止受训资格的诉愿
目前好像都被驳回的说
老实说纠结这个很无聊....
一般双方好好谈个双方都可以配合的时间的就好
(让我想到我当时还是保留受训资格
申请补训等好久之后然后忽然一通电话就要10日内报到耶)
作者: ben108472 (ben108472)   2023-09-22 14:45:00
如果急需用人那就标现缺就好,为何要搞一堆这么久才需用的缺?那填这个缺的人如果相信上述日期而填,那岂不是有欺骗之嫌?如果按照你说的录取人员岂不是完全没有保障吗?那以后人事只要为了方便就每年报很多最久的预估缺,然后再通通当现缺,那我看也不用预估缺存在了就像以前也有出现过职缺标示于工作现职地点不同的问题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23-09-22 22:02:00
有点玩文字游戏 当然是要看当时报的预估缺出缺才能作通知限期报到,但事实上是真的该缺提早成现缺??人事换缺换来换去是日常操作,但报考分谁敢公然违反游戏规则,所以为什么实务上总是人事在试探,试探不成也没拿规定在那边限期通知的,当然有些理解不能或超译的 就会解读成到需用时段还可以拒绝的 这种我只能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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