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向各位前辈请益,
如果我目前已经考上高考是正式公务人员,
考量自身个性与兴趣,
有可能转任司法特考的观护人吗?
查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21条规定,
观护人,应就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经高等考试观护人考试及格者。
二、具有法官、检察官任用资格者。
三、曾任观护人,经铨叙合格者。
四、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观护、社会、心理、教育、法律或其他与观
护业务相关学系、研究所毕业,具有荐任职任用资格者。
我目前具有第4款资格,
但不晓得实务上有没有司法特考以外的其他进用管道,
想请教板上清楚司法体系人事规定的前辈们,
拜托大家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