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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尧遭免职 宪庭认条文合宪:警察人员与公务员不一样
111-06-24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高雄市前消防员徐国尧遭认浮报加班费、包揽诉讼、请病假到中国大陆,奖惩相抵后累积达二大过以上,消防局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免职,徐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复审、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诉讼皆遭驳,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做本年度宪判字十号判决,判条例合宪。徐怨叹宪法法庭没还他公道,都帮行政机关讲话。
徐国尧认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的规定,让警消人员于考绩年度内一旦平时考核奖惩互相抵销累积达二大过即遭免职,而未比照公务人员考绩法于累积达二大过后,仍可能于年终考绩前将功抵过,形成不合理差别待遇。徐也认为规定未限制奖惩的原因事实须以同一考绩年度中所发生者为限,违反宪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职权利,且处分由行政机关来做,也违反宪法第七十七条“司法院掌理公务员惩戒”意旨。
宪法法庭认为,警察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或结果,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一旦消极怠惰,或滥用违法手段,人民就可能遭受立即的危害;反观一般公务人员是在行政阶层体系下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行为通常须受到行政组织内的指挥监督与层层审核,与警察人员明显不同。宪法法庭认为,基于特殊性,警察人员的“即时免职”规定与追求重要公益有实质关联。
另外,若将得抵销的奖惩限于同一年度内发生,宪法法庭也认为对警察人员未必有利,况且若有权机关恣意操纵核定发布惩处决定的时间,其实也受到行政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或信赖保护等行政法上原理原则制约,难以认定警察人员服公职权会因此蒙受不利。
宪法法庭也解释,从制宪来看,宪法第七十七条“公务员之惩戒”在解释上不包括行政惩处,也不是要求必须由法院担任公务员惩戒及惩处的第一次决定机关。
虽然宪法法庭判警察人员人事条例合宪,但大法官也指明为避免有人为恶意操纵平时考核累积达二大过的要件而予以免职可能,有关机关应研议订定适当办法,就主管机关或人事人员办理平时考核时,应于发现奖惩原因事实后,即时调查确认并办理奖惩;警察人员奖惩相抵濒临二大过前,应适时提醒,促其注意改善。
在听完宣判后,徐国尧表示消防员工时没有改善、组织工会也没下文、劳动权利仍被剥夺,他希望所有的消防员不要认输,应该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