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cz973 (吼~~~)》之铭言:
: 一审判决认为,公务员应忠心执行职务,避免影响本职工作,否则会让民众有公务员不专心
: 你各位注意到这边啊,兼职会损害机关信誉啊!
: 为了让全国工作者都能专心于本职,建议劳工也比照办理,整天跑政论节目的民代也应该纳入,不然纪律太松散了。
裁判字号:惩戒法院惩戒法庭 110 年度清字第 29 号惩戒判决
裁判日期:民国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惩戒
惩戒法院判决
110年度清字第29号
移 送机 关 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被付惩戒人 石明谨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配赋
万华分队警员
(移送惩戒事实与证据)
[节录]
(一)案缘石员自100年至107年间,未经机关许可,于每年足球赛季期间于爱尔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设立之电视台(以下简称爱尔达电视台)担任与其本职无关之足球评论员;另经
民众检举其常于社群网站Facebook发表政治性言论,并于该社群网站之个人资料字段登载
显示为爱尔达电视台员工;又于中华民国足球协会(下称足球协会)担任第12届纪律委员
会委员及执法裁判,疑涉有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下称服务法)第14条第1项及第14条之2等
规定。
(二)查石员自86年7月1日起任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警员职务(按:自86年7月1日起至
102年2月24日止配赋大安分队;自102年2月25日迄今配赋万华分队)(证1),未经机关
许可,受邀担任爱尔达电视台足球赛事评论员,以及足球协会第12届纪律委员会委员、执
法裁判等职务......
[节录]
五、经审石员前开担任爱尔达电视台足球赛事评论员及未经许可担任足球协会第12届纪律
委员会委员职务并受有报酬等行为,确有违反服务法第14条第1项及第14条之2等规定,足
使民众对公务员有不专心公务、国家公务纪律松散之不良观感,并严重损害政府信誉(证
10),其应受惩戒之事实甚为明确,爰依惩戒法第2条第2款及同法第24条第1项但书规定
,移请贵院审理。
(受惩戒人答辩)
[略](请迳洽裁判书观阅)
(法庭判决理由)
[略](请迳洽裁判书观阅)
心得:北市府已经把部分行为不予列入(如担任足球赛事裁判),
仅单就 [未经报准,持续上节目担任球评]
以及 [未经报准,担任足协纪律委员会委员]等 2兼业行为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