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的前辈好,朋友没帐号请我代发,以下以第一人称叙述:
大家好,想请问一下,根据铨叙部 109.09.30. 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1号令,“公务员
公余时间于经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场地,以现场表演或创作方式展现自身技艺并获取报酬”
并无违反服务法,但由于该命令标题明确指出“街头”艺人,以及本身并非法律专业,故
有以下问题请教板友:
一、何谓本命令所称之“街头艺人”身分?是否有明确定义?
二、本命令所称之现场表演,能否延伸解释至非街头表演场域,如餐厅、酒吧以及艺文创
作空间等合法经营之具表演功能之场所?
三、公务人员于非街头合法经营之表演场域,是否得以合法表演并领取酬劳?
四、过往法规所称对尊严之妨碍,以及持续、经常的定义?本命令是否表示技艺展演得免
受持续、经常之规范?毕竟技艺展演很难是偶一为之。
五、能否以自身名义,对现场演艺内容进行宣传与行销?例如经营以现场演艺资讯为目的
社群媒体?
以上问题,请大家帮帮小法盲,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