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同事有件每年都要招标的劳务案(付款方式是每月计价付款),107年度(107.7~10
8.6)的结案后,108年度(108.7~109.6)又由原厂商得标。
但监办单位查核时发现107年度有几个月验收资料不全,要求自108年度案的每月给付价金中
扣除107年度案的违约金。
想当然厂商不可能同意,而同事询问工程会和府内主管机关,也都说就算要从108年度案扣1
07年度案的违约金,也要双方同意才行,所以只要厂商不同意,没有理由迳自从他案扣款。
所以想请问各位先进,有追缴违约金的经验或其他建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