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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19:21p合报 / 记者林孟洁/台北即时报导加班费
台北地检署前书记官陈建晔除针对值班制度,提诉讼向北检讨加班费胜诉外;他另因补休假休不完要求北检给付加班费,提起行政诉讼,台北地方法院也判陈胜诉,北检应给付14小时共3528元加班费,仍可上诉。
陈建晔提告主张,他2018年3月5日、2018年6月27日及2018年7月11日仍有18小时补休假未休,但他已经离职无法再休,改向北检申请加班费遭拒绝,向保训会提复审被驳回,他提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他认为,北检没有建置书记官补休假和平衡系统,放任机关浮滥使用人力,冗化行政流程,导致书记官大量超勤加班,但北检却以财政负担作为行使裁量权的理由,没有正当性。
陈建晔认为,他从2018年3月至8月超时加班313小时,客观上已经无法再休假,但北检却拒绝他申请加班费,且他已经离职,无法再享有补休利益,故依时薪252元计算,请求4284元加班费。
北检指出,陈建晔自行选择补休假作为补偿,但他因个人生涯规划辞职,且他提辞职后到真正离职日仍有2个月,有充分时间可以规划补休假,但他在离职前没有休完,视为放弃补休假权利,再申请加班费实属无据。
法官认为,根据陈建晔2018年3月至8月的出勤纪录等资料,陈每月超勤时数超过30小时,最高一个月超勤83小时,显见陈上班时间超过法定上班时数,且认定陈因业务繁重导致无法修完补休假。
判决指出,陈建晔的工作若在法定上班时间内做不完,就必须超时服勤完成工作,而北检一再给予陈补休假,实际上毫无实益,只是会让陈一再循环花更多超勤时间完成工作。
法院认为,陈实际上不可能以补休假方式达到补偿目的,北检针对陈超时服勤,本就应以支付加班费为原则,且因陈已经离职,“裁量权减缩至零”,只能给付陈加班费。
判决指出,陈考量业务运作,选择在机关整体调动时间离职,且即使决定离职,仍在任职期间戮力从公,没有搁置案件擅自请假,但北检却以陈没有适时申请补休为由放弃补休权利来苛责陈,显然眛于现实,不符合公务人员保障法,因此根据出勤纪录,判北检应给付陈建晔14小时共3528元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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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各位啊,不选择加班费是自己选择补休的,然后又自己放弃申请补休,现在是要怪我囉?
如果以"无法再休"裁量缩减至零的角度出发,超过一年补休期限无法再休,应该也可以请领加班费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