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订一定金额之额度及一定金额之采购应由采购专业人员承办或经采购专业人员审核、协办或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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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之一修正总说明(108.
11.14 修正)》
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系依政府采购法第九
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授权订定,于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发布,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历经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为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为配合总统一百零八年
五月二十二日华总一义字第一○八○○○四九六九一号令修正公布政府采购法第九十
五条规定,修正本办法,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订一定金额之额度及一定金额之采购应由采购专业人员承办或经采购专业人员
审核、协办或会办;另将非属采购程序之涉及技术规格及查验等实质或技术事项
,排除由采购专业人员为之的范围。(修正条文第二条)
二、为兼顾驻国外机构之特性,增订无采购专业人员之驻国外机构,其一定金额采购
之办理方式。(修正条文第二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