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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公务人员休假改进措施”第一点、第五点、第六点
及附表,并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重点:(摘新版QA 02.13)
Q.02.13.因应休假改进措施第1点、第5点、第6点及附表修正,并自109年1月1日生效,人
事单位配合宣导或办理事项为何?
A:国民旅游卡新制自109年1月1日起大幅放宽使用限制,下列事项请人事单位配合宣导办
理:
1.公务人员强制休假日数由原14日调整为10日,虽放宽使用国民旅游卡刷卡消费不限于休
假日,惟仍应休完应休毕日数,至年终未休毕者视为放弃,且应注意遵守办公纪律,不
得于执行职务期间刷卡消费。
2.公务人员当年未具休假10日资格者,按其所具休假日数,以每日1,600元计算发给休假
补助费,补助总额在8,000元以内属自行运用额度;其余则属观光旅游额度。
3.公务人员当年度无休假资格或休假资格未达2日,酌给相当2日之休假补助费,属自行运
用额度;惟任职之前在同一年度内已核给补助者,已核给之部分应予扣除,避免重复支
领补助。
4.因放宽公务人员当年度无休假资格酌给相当2日之休假补助费,爰请人事单位配合宣导,
请机关内是类同仁务必申办国民旅游卡,以维护同仁权益。
5.增列珠宝银楼业及储值性商品纳入补助范围。
6.跨年度使用国民旅游卡刷卡消费,请依其实际刷卡消费日期之年度请领该年度之休假补
助费,不得择一年度请领。
7.因新制放宽自行运用额度使用业别,请向公务人员宣导消费前应先至国民旅游卡网站查
询是否为特约商店,或致电特约商店洽询,以利申请休假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