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优先决标给身障

楼主: OolightoO (极光)   2019-07-24 06:41:31
※ 引述《bota (llll)》之铭言:
: 太久没玩这个
: 想请教一下,...
: 4家都没进入底价,
: 由低到高: 一般a 报价 < 身障 < 一般b之报价 < 一般c之报价
: 身障优先减价一次之后, 还是没进入底价
: 这时需要, 给a 优减吗?
: 还是直接四家比减价?
: 感谢
结论:如所有厂商标价未进底价,身障厂商并无优先减价权利,应依采购法53条洽一般A厂商优减,如一般A厂商优减结果达最低标决标条件,即决标,身障厂商无再次减价之权利。因为身障厂商之投标标价非属合理价格者,自始未取得优先减价权利。
法条依据如下
依据优先采购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生产物品及服务办法第4条规定:
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及接受政府补助之机构、团体、
私立学校应优先采购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定物品及服务,于*[1;33m合理价格*[m
及一定金额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办理优先采购:
……(略)……
二、非机构、团体、庇护工场之厂商为最低标,且其*[1;33m标价符合招标文件最
低标之决标原则*[m者,如机构、团体、庇护工场仅一家者,义务采购单
位应洽该机构、团体、庇护工场减价至最低标之标价决标;二家以上
者,义务采购单位应自标价低者起,依序洽各该机构、团体、庇护工
场减价一次,由最先减至最低标之标价者得标;二家以上标价相同者
迳行减价,由减至最低标之标价者得标。减价后,标价相同者,抽签
决定之。
同办法2-1-4:四、合理价格:指*[1;33m订有底价且合于底价以内*[1;33m或经评审委员会、采购评选委
员会,或无评审委员会、采购评选委员会者,由义务采购单位认定其
价格合理者。
https://ptp.sfaa.gov.tw/upload/download_att/fda91105-b419-4ebd-a9ee-a643b2b30966.pdf
上开网址为优先采购网络资讯平台/义务采购单位/资料下载/优采办法QA
第6题有解答
转述如下:
六、如果依第 4 条第 2 项第 1 款以公开方式招标,并采用第 2 项各款
优先决标给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有无条件限制?
若标案系属于第 3 条第 1 项、第 2 项物品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依
第 4 条第 1 项规定招标,优先决标条件须在合理价格(指订有底价且
合于底价以内)及一定金额以下(100 万元),即参与投标身心障碍
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标价须在底价以内始有优先决标权利,若非底
价以内将无优先决标权:
(一)例如:标案 100 万元以下清洁服务案,底价 80 万元,招标文
件并载明依第 4 条规定优先决标身心障碍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参
与投标计有 1 家身心障碍机构、1 家为一般厂商,开标后一般厂商标
价为 78 万元;身心障碍机构标价 79 万元,依第 4 条决标规定义务采
购单位得洽身心障碍机构减价至最低标之标价决标。
(二)标案 100 万元以下印刷案,底价 70 万元,招标文件并载明依
第 4 条规定优先决标身心障碍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为,参与投标计
有 1 家身心障碍机构、1 家为一般厂商,开标后一般厂商标价为 68
万元;身心障碍机构标价 79 万元,因身心障碍机构标价未在合理价
格以内即 70 万元以内,不符合第 4 条规定,标价须在底价以内始有
优先决标权利,若非底价以内将无优先决标权,因此本案标案应由一
般厂商得标。上开并符合第 5 条第 2 项规定已完成优先采购得将该笔
金额列计优先采购金额。
作者: quen (JENE)   2019-07-24 21:57:00
高手!
作者: Taimur (Shall We Dance?)   2019-07-24 15:39:00
这个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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