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采购)异议申诉的适格问题?

楼主: bota (llll)   2019-04-10 07:37:37
(1) 就我的认知:
公告有一个等标期, 除了让潜在厂商都知道(增加市场竞争性)的目的外,
我觉得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 就是让厂商审视招标文件
的合理性, 有没有绑标的问题(道理跟公开阅览一样, 因此
公开阅览的时间, 等标期可以缩短
作者: q0513 (Qi)   2019-04-10 11:10:00
有遇过这种厂商,但因为有可能他是用A公司名义发函,用B公司来投标。已决标之后的回复就可以写的比较公式一点,毕竟决标的厂商能接受就好。最近也遇到嫌等标期短的厂商....还没决标前只能配合免得去审议小组很麻烦(叹)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4-10 11:29:00
用41条回复异议当事人就好[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者,应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日期前...]既然程式部分已经不合,就回复这些,实体(文件问题)不回
作者: eno4022 (eno)   2019-04-10 19:03:00
m大说的没错,形式要件不合就可以直接打枪了,不用考虑当事人适格与否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04-10 19:58:00
GPL75-1-1:对招标文件规定提出异议者,为自公告或邀标之次日起等标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数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计。但不得少于十日。细则105:异议逾越法定期间者,应不予受理,并以书面通知提出异议之厂商。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4-10 20:07:00
尚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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