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年录取公务人员
今年将届满考试合格满一年,故会给假
但针对研替给假的问题,跟机关的人事激烈的讨论
人事单位认为
依照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号令规定
如不属于12大类里面,其年资不得认列休假年资
是以我虽然于2012/09-2015/08服务于AEC-INER的研发替代役
根据上开命令,机关只认定第一、二阶段属服役年资,可并入休假年资
但第三阶段虽然用人单位属于公务机关,但不符合12大类,其年资不并入休假年资计算
故我又请求考试院协助,考试院铨叙部也是以上开内容解释
"至研发替代役第三阶段系属用人单位工作年资,则应依前
开本部105年5月9日令释规定办理。是有关您所询研发替代
役可否采计公务人员休假年资疑义,以公务人员休假年资
并计事宜系属机关差勤管理权限,所询疑义,仍请检具相
关证明文件,由现职服务机关人事单位依前开规定据以覈
实认定"
我是很想要这两年的休假年资
想询问贵版有无106年后任职研替年资转休假年资的案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