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前辈你好
小弟承办一件树木褐根病防治劳务采购案,目前已经走到评选议价完,要准备进场施工。
厂商为求慎重邀请相关单位施工前再现场会勘,会勘过程我们主管当场要厂商变更某一个
目
施作项目,并把另一项目的费用删除、挪用到这个变更项目。厂商当场说回去调整单价分
析
,再提供给我们研议。
由于我是第一次办采购,回去问常办采购业务的同事,他说在工程采购中没有人用这种方
式,顶多新增工项来变更契约,重新议价,预算科目要自己另外找,没有这种已经议价完
然后事后又在调整变更工项,这对承办来说会有违法疑虑。
然而,我主管去问主计跟行政课负责采购承办的同仁,用他的变更契约方式是否可行,得
到的回答是因为这属于统包方式承揽,议价完还是可以跟厂商调整变更单价分析表内项目
,只要签内部签叙明理由即可。
以我个人的看法认为厂商议价完,代表他接受当初我们提出工作需求书的内容及单价分析
表内的项目,又经过评选会委员的要求才议价出目前的契约价金,现在因主管个人疏失没
注意,却要求厂商变更单价分析表内某一项目,造成变更后厂商要花更多金费来承揽,这
有点不合理。但翻了一下采购法,查到采购契约要领有提到契约变更要得到主管机关认可
,没有写到是否可在议价结束后再变更,这部分可能我翻法规不够仔细,还请版上有经验
的前辈帮忙解惑。
因此想请教版上熟悉采购法的前辈,遇到这种劳务契约变更问题要如何妥善处理,真不想
自己短短三年公务生涯因这件案子吃上官司,内容多手机排版伤眼,谢谢大家耐心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