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铨叙部107年11月27日部退四字第1074669277号函略以:“……民国107年7月1日仍在职
之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选择离职给与制度之最后期限,由107年11月27日延后至同年12月7
日……。二、据上,旨揭聘雇人员选择离职给与制度之最后期限原系107年11月27日,惟前
开本部107年11月12日函周知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后,一则以各机关学校尚须向旨揭聘雇人
员转达并说明该函相关规范,二则以渠等人员可能因此而重新考虑其所欲选择之离职给与
制度,爰为使各机关学校及旨揭聘雇人员能有较为充份之准备作业时间,原选择之最后期
限,延后至107年12月7日止;于是日后,一经选定,即不得再变更。”
依照铨叙部函释,选择期限往后延到107年12月7日,不论是选劳退提拨或离职储金,都可
以再想想。
※ 引述《linhof (勇敢与释然)》之铭言:
: ※ 引述《dreamsky1026 (囧)》之铭言:
: : 谢谢各位的踊跃回应,经过一番讨论后,稍微整理成下图的表格,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
: : 有误?
: : 还请大家帮忙指导,感谢。
: : https://i.imgur.com/iCCityW.jpg
: 依铨叙部107年11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号函略以:“……准此,107年7月1日仍
: 在职之聘雇人员选择将是日以后年资改依劳退条例办理者,以所适用之离职给与制度已有
: 改变,宜与服务机关或学校重新签约或变更原契约内容,并自107年7月1日生效;此情况
: 下,原契约等同于107年6月30日期限届满;从而是类人员于107年6月30日以前所提存之离
: 职储金提领事宜,系依第5条至第7条规定办理。二、本案复经洽具银行了解,选择改依劳
: 退条例提缴退休金之现职聘雇人员,其于107年6月30日以前原储存于银行专户之离职储金
: 将不再维持原1年期定存利率计给利息。爰为利是类聘雇人员得以及早妥善规划并弹性运
: 用其公、自提储金本息,以渠等与服务机关或学校重新签约或变更原契约内容后,原契约
: 等同于107年6月30日期限届满,爰同意从宽认定符合本办法第5条所定“因契约期限届满
: 离职”之情形,渠等得于本办法第7条规定之请求权时效内,申请发给其公、自提离职储
: 金本息。”
: 依铨叙部最新函释,聘雇人员如果改提拨劳退的话,原离职储金应该要尽快结清了(银行
: 已经不给原1年定存利率利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