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约聘离职储金vs劳退新制抉择

楼主: linhof (勇敢与释然)   2018-11-29 16:01:45
依铨叙部107年11月27日部退四字第1074669277号函略以:“……民国107年7月1日仍在职
之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选择离职给与制度之最后期限,由107年11月27日延后至同年12月7
日……。二、据上,旨揭聘雇人员选择离职给与制度之最后期限原系107年11月27日,惟前
开本部107年11月12日函周知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后,一则以各机关学校尚须向旨揭聘雇人
员转达并说明该函相关规范,二则以渠等人员可能因此而重新考虑其所欲选择之离职给与
制度,爰为使各机关学校及旨揭聘雇人员能有较为充份之准备作业时间,原选择之最后期
限,延后至107年12月7日止;于是日后,一经选定,即不得再变更。”
依照铨叙部函释,选择期限往后延到107年12月7日,不论是选劳退提拨或离职储金,都可
以再想想。
※ 引述《linhof (勇敢与释然)》之铭言:
: ※ 引述《dreamsky1026 (囧)》之铭言:
: : 谢谢各位的踊跃回应,经过一番讨论后,稍微整理成下图的表格,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
: : 有误?
: : 还请大家帮忙指导,感谢。
: : https://i.imgur.com/iCCityW.jpg
: 依铨叙部107年11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号函略以:“……准此,107年7月1日仍
: 在职之聘雇人员选择将是日以后年资改依劳退条例办理者,以所适用之离职给与制度已有
: 改变,宜与服务机关或学校重新签约或变更原契约内容,并自107年7月1日生效;此情况
: 下,原契约等同于107年6月30日期限届满;从而是类人员于107年6月30日以前所提存之离
: 职储金提领事宜,系依第5条至第7条规定办理。二、本案复经洽具银行了解,选择改依劳
: 退条例提缴退休金之现职聘雇人员,其于107年6月30日以前原储存于银行专户之离职储金
: 将不再维持原1年期定存利率计给利息。爰为利是类聘雇人员得以及早妥善规划并弹性运
: 用其公、自提储金本息,以渠等与服务机关或学校重新签约或变更原契约内容后,原契约
: 等同于107年6月30日期限届满,爰同意从宽认定符合本办法第5条所定“因契约期限届满
: 离职”之情形,渠等得于本办法第7条规定之请求权时效内,申请发给其公、自提离职储
: 金本息。”
: 依铨叙部最新函释,聘雇人员如果改提拨劳退的话,原离职储金应该要尽快结清了(银行
: 已经不给原1年定存利率利息了)。
作者: jonavark (亲爱的我也爱你)   2018-11-29 17:47:00
这拉机部要改几次?
楼主: linhof (勇敢与释然)   2018-11-29 18:07:00
我也不知道他们要改几次……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29 19:29:00
拜托~~~~这用猜的也知道根本就是约雇打电话去抗议的啦~~不要怪铨叙部好不好~~~~选保留的发现选劳退的可以直接领现金回来,当然会想翻~啊既然是机关认定,接到这么多抗议的电话,重新打大签上去也是合情合理.......你说是铨叙部的错? 还是抗议的约雇错? ^_^
作者: jonavark (亲爱的我也爱你)   2018-11-29 19:41:00
当初就不应该扩大解释成离职,让人领回储金,这顶多是变更契约,你说这拉机部揪竟有何目的呢?不然是谁的错?况且离职储金长久以来皆以活存计息,近5年内才改定存,现在突然说因为没了定存,为了提早让人退休规划,所以通通视为离职,给你领回去,那牠一开始也不用办离职储提存了,一开始就是活存计息。
楼主: linhof (勇敢与释然)   2018-11-29 20:07:00
你要不要看一下铨叙部11/12函的理由,不要用猜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29 20:24:00
11/12是从宽解释,依原签订契约来解释约满,可以发动请求只是,原本已经签定的约雇人员,机关还是要通知他重新签一次,不可以拿原本签的那一份沿用,不然会包很大.....不过,11/27这个时间点是哪一份文敲的???
作者: jonavark (亲爱的我也爱你)   2018-11-29 20:28:00
谁在瞎猜?话都牠们在凹,今天牠们若改口说,虽为终止契约,然不成立该离职储金给与办法"离职"要件,故仍该提存至离职日为止,大家还是要遵照办理。现在还有人相信这政府画唬兰是还蛮大开眼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29 20:28:00
刚刚重看 11/12文,没有 11/27这时间点,莫非有另外发文?
作者: jonavark (亲爱的我也爱你)   2018-11-29 20:47:00
从宽认定不可以无限上纲,办法内清楚规定要离职才可以领钱,该部会先下定论,再来硬凹法规让人很不欣赏,事后想想资进党的作风也让人不ey
楼主: linhof (勇敢与释然)   2018-11-29 21:06:00
离职给与办法8-1订3个月内选择,8/28修正,11/27是最后期限。铨叙部9/5部退四字第1074636558号函有写11/27。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29 22:04:00
楼上/主大大,主要还是"可否撤回原选择决定"这一块....我看到的是10/12这份,9/5那份我没看到,并不是那么清楚11/27这份公文有明确说明"重新考虑",表示可撤回原选阿...更正...9/5那份我看过了....是我没仔细看11/27那时看到的关键是 "一经择定,即不得变更"而当时9/5 函并未叙明 得于期限内重新选择总之,今天这份函文比较算是开放给10天重新选择的缓冲
作者: DieNuke (摇摇头..)   2018-12-04 13:16:00
这做法 肯定一堆人选劳保 然后结清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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