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14/1466313/
107/11/14
经济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司李振汉,三年前佯称公务出差,却驾驶租来的公务车载
黄姓女友到宜兰旅游,还不实申报杂费及交通费,共诈得四千六百五十元,廉政署接获检
举查证属实,将李男移送台中地检署起诉。台中地院今依贪污罪判李男二年徒刑,褫夺公
权一年。
判决书指出,李男(四十一岁)从一百零一年一月起担任经济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
司,并从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廿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廿八日止,派兼“大安溪断面四
十五至四十八之一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采售分离作业采购案主办。
由于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的公务车不敷使用,会向租车公司租两辆车(两辆车租金一年七十
六万元)和车队油卡,作为公务车使用。一百零四年二月廿七日起至三月一日止,李男佯
以公务出差为由,驾驶公务车载着黄姓女友出游。他先到彰化县福兴乡搭载黄女后,沿台
七十六线、草屯交流道、台三线、国道六号、台十四线、台十四甲线、台八线、台七甲线
路段至宜兰县旅游。
途中,李男持该车车队加油卡到上嘉雾峰加油站添加九五无铅汽油四十四点三二公升、金
额计一千一百八十八元后,李在加油签认单签名后,并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车辆使用纪录
簿上虚伪填载为“二/廿五、里程数二万七千四百十九、加油(金额)一千一百八十八”
、“二/廿六、里程数二万七千六百零八”,由加油站向租车公司请款。
接着李男再由不知情的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承办会计,依车辆使用纪录及租赁契约约定与租
车公司结算金额,李男因而获得使用该车三日不法利益一千四百十四元(即每辆车年租金
十七万二千一百卅四元,每日租金为四百七十一点六元计算)及二月廿七日添加油料费用
一千一百八十八元,共计获得不法利益二千六百零二点八元。全案被揭发后,李男缴回。
另外李男又于一百零四年二月七日、三月七日、三月廿八日,自己到南投、彰化或台中处
理私人事,却利用职务上得出差监督及管理疏濬工程的理由,向会计不实申报杂费交通费
支领共计一千四百四十八元,致不知情会计误信,将款项汇入李的帐户,李男因此诈得出
差旅费一千四百四十八元。事发后也已缴回。
李男虽已经缴回款项,但矢口否认犯案,法官审酌李男便宜行事,驾公务车出游,又贪图
小利,不实申请差旅费,实属不该,不过查他无前科,犯罪情节非重,因此依贪污罪判处
李男二年,褫夺公权一年,以资警惕。(邓玉莹/台中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