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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修法增考绩“优等” 挑拨离间“丁”等免职
107/09/20
公务人员考绩制度常被质疑僵化、未达“奖优汰劣”目的,考试院今通过《公务人员考绩
法》修正草案,将现行“甲”、“乙”、“丙”、“丁”四等第,新增九十分以上“优”
等。修正草案进一步表列各等第的条件,其中“优”等积极条件有:“检举及破获重大不
法事件”、“参与国际比赛获得第三名以上成绩”、“担任机关首长或副首长领导有方”
等;另“挑拨离间或诬控滥告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等,则将获“丁”等,一律免职。
考试院今年五月召开《考绩法》修正草案公听会,之后在北中南东召开四场“分区公听会
”,但传出基层公务员未接获消息,多是机关派代表参与等情事。而考试院最终今天通过
《考绩法》修正草案,并将送立法院审议。
《考绩法》现行规定,年终考绩一百分为满分,分为八十分以上的“甲”等、七十分以上
的“乙”等、六十分以上的“丙”等、未满六十分的“丁”。据今天通过的《考绩法》修
正草案,新增九十分以上的“优”等,获“优”等第,除晋升本俸一级外,也可获一个半
月的俸给奖金。此外,考试院前院长关中任内,曾订出《考绩法》修正草案连续三年丙等
将予以免职,据今天《考绩法》修正草案,只要累积第三次丙,受考人也应被资遣或依规
定办理退休。
修正草案进一步列出打“优”、“甲”、“乙”、“丙”、“丁”等的条件。其中列“优
”的条件,包括:受考者全年没有旷职及迟到纪录,且有下列十五项其中一项,包括:“
累计记两大功以上”、“检举及破获重大不法事件,对维护国家秩序有功等,且累计记一
大功以上”、“参与国际比赛获得第三名以上成绩”、“获年度模范公务员或获颁杰出贡
献奖”、“主办业务经主管机关评定成绩获最高等第奖次”、“主持或主办重要专案工作
或大型活动圆满达成任务,且经累计记一次大功以上”、“获主管机关或声誉卓著的学术
团体评列最高等级并颁给奖励”、“对主管业务提出具体改进方案,获采用后有显著绩效
,且一次记一次大功以上”、“执行重大任务或紧急事件,如实如质完成且有显著绩效,
且一次记一次大功以上”、“担任机关首长或副首长领导有方,其机关团体绩效经评定为
最优;或担任主管或副主管领导有方,其单位绩效经评定为最优”、“抢救重大灾害,奋
不顾身,足为公务人员楷模”、“其他”。
此外,修正草案“丁”等的条件,包括:受考人全年累积达二大过,且有下列四项其中一
项,包括:“挑拨离间或诬控滥告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不听指挥或破坏纪律,情
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怠忽职守、稽延公务或绩效不彰,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执
政公务不力或负责业务处置失当,造成重大伤亡及财产损失,足以影响机关公务推动”。
此外,时代力量立委黄国昌曾在引用资料指出,现行行政指导有各机关有考绩甲等人员不
得超过七成五的规定,但实务上官越大考绩甲等比例越大,要求考试院修法改善。不过考
试院今表示,简任职等职务本来较为繁重、责任大,加上修法期间听取各方意见后,此次
修法并无对此有所变革。(陈雅芃/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