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本的利冲法第二条中,和以往不同,纳入了工程与采购主管
“其他各级政府机关(构)、公营事业机构、各级公立学校、军警院校、矫正学校及附属
机构办理工务、建筑管理、城乡计画、政风、会计、审计、采购业务之主管人员。”
以前我待过的单位,政风、会计、审计就是拿这一条去跟长官说,他们的身份不宜当
“评选委员、验收人员”,如今新的利冲法即将实施了,身为工务或建管的主管,又有一
张采购卡,当然也应该跟长官好好沟通才对~~
以前受限于机关中懂的人员不多,长官很喜欢派我评选自家的案子,验收自家的工
程,即便是后来部会下乡查核时,不断提醒他,成大医院出过一个案子,就是和尚兼撞钟
“为了防弊,不宜由该组室主管、副主管在案件中扮演关键角色,如评选委员、估验、
验收人员”,但是长官就是不听,他说他问过利冲法只规范“一定亲等”,不要多想
我也写过电邮问过利冲法主管机关,我问他们今天利冲法只有规定一定的亲等,但是这
个时代,夫妻也会翻脸、父子会互砍的时代,只规定亲戚,不去查好友跟认识的厂商,
这个法等于白定了~~这个漏洞难道不补上?国中同学家人标机关案件,为了防弊连见
面都不敢打招呼,公务员会有这种恐惧,不就是法的漏洞造成的?
利冲法自己明订
“本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本法所称利益冲突,指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得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
或其关系人获取利益者”
“公职人员知有利益冲突之情事者,应即自行回避。”
“公职人员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本人或关系人之利益。”
有上过利冲法的课的都知道,这些利益不以“合法”或“不合法”当作违反本法之判定
就是说,就算一切采购都是合“采购法”,违反“利冲法”,一样开罚
同样的逻辑,今天明知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可能和“利冲法”精神不符合,就是合乎
“利冲法”一定亲等的规定,公务员也应该用更严格角度看自己的工作不是?
公务人员应该以最高的道德标准来看待自己的工作,明明这些厂商我有些认识,
有些不认识,知道他做的好或坏,这个主观当然会影响评分啊,不然叫机器评就好,
验收更是这样,有些没有验收到的难道被说成故意放水?
各位是如何跟自家的长官说明疑虑的啊?
以前“政风、会计、审计”可以用利冲法规定避掉评选估验验收
如果其他的人员不适用不就很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