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下
公教人员保险法第48条第有规定养老年金的适用对象
其中第一项第三款所述:“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被保险人,俟公务人员及公立学校
教职员适用之退抚法律及本法修正通过后适用之。”
那以公务人员来说,讲的应该就是指“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而该法生效
日期似乎已于今(107)年7月1日施行。那于7月1日以后退休的公务人员是不是真正
可以依公教人员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在符合规定的状况下同时请领“一次养老
给付”及“养老年金给付”呢?
这两者的计算方式大致上知道,只是现在到底有没有人是这样申请的呢??
而且再看到“行政院第3547次会议”里面又想要把公教人员保险法第16条修改成
只能“一次老年给付”及“养老年金给付”择一。
还麻烦高手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