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关于本版这篇 从公务员离职后(文微

楼主: j0588 (scarecrow0588)   2018-06-11 08:40:24
(酸文恕删)
关于前面因为某人善意提醒某些用词可能触法被告,意外引起许多人不满回呛一事,看到
不少人公然侮辱与诽谤傻傻分不清楚...也罢,就花点篇幅,尽量用口语化的方式来说明
,避免以讹传讹
首先,提醒者引用多篇法院判决佐证其论点,但其实那些判决都是在审理针对“人”的负
面评论,即“公然侮辱”。但在本件争议中,评论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即所谓“对事
不对人”。如为负面评论,就有可能构成“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
誉之事者”的诽谤罪。这是提醒者明显错把冯京当马凉的地方。
但诽谤罪有一些例外不罚情形,就是什么阻却违法事由blabla的,其中之一是“以善意发
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这就是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具体条文
啦。
本件原PO挖别人删掉的心得文出来在网络上发表个人看法,其行为当然可受公评。又法律
保障“善意”、“适当”评论,至于其评论是否为负面评价,在所不论。不然光是大家按
嘘的动作,就足以构成诽谤罪,案件量马上指数成长,司法系统会先跳脚吧。
同样,原原PO在网络分享个人转职心得文,虽然是私领域,但既然开放不特定人讨论,自
然也是属于可受公评之事。有问题的,是那位超爱酸的争议文,是否属于善意、适当之评
论?
法官写判决书说明其心证时,常援引刑诉法的“论理及经验法则”。争议酸文内对原原PO
的诸多揣测,既欠缺事实及经验基础,也难认经过合理推论。又把他人删掉的文章翻出来
,以自身优越的角度极尽贬抑之能事...
善不善意,本肥心中已有定见,但我的看法不重要,审判长的看法比较重要啦~XDD
所以提醒可能触法的那位,虽然是出于善意,但其实是提醒错对象了啦XDD
p.s.
这里我没弄错的话好像有司法系统的人,只是无法判断其职务为何。上面闲聊的若有任何
不对之处,欢迎指证
作者: plice (咖啡馆之歌)   2018-06-11 08:56:00
推善意提醒
作者: d16352003 (大卫)   2018-06-11 09:14:00
是没Follow来龙去脉,但是否涉于私德而跟公共利益无关?
作者: tnarthur (终结的彼方 雪色的你)   2018-06-11 09:34:00
推 很详细
作者: KEYs (ACE)   2018-06-11 10:35:00
单用“行为”与“人”的区分,来作为此罪构成要件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未满太过于果断...,例如你可以试试看,直接在m大底下留言说:m大这种xx行为根本是畜生的行为。然后让m大来告你看看,会不会成立,来支持你的“行为”与“人”区分理论
作者: pk0943 (.)   2018-06-11 10:42:00
j0588可能认为以下这种贴文是无罪的。譬如“A在网络上挖人隐私的行为很没品。”这里大部分的人都公务员,可能不会跟你追究。但在别的板就很难说了。虽然通保法已修正难查水表,再加上ptt站方几乎不会提供使用者资料,但还是谨言慎行比较好。
作者: laliga (飞天松鼠)   2018-06-11 10:56:00
公务员不甚了解言论自由的原因在于,其工作环境本来就甚缺言论自由。
作者: pk0943 (.)   2018-06-11 10:59:00
纵使不起诉不罚,做笔录讯问过程也会浪费不少交通时间成本。KEYs是就事论事阿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18-06-11 13:47:00
这版的乡民真温馨 一直强调会ㄅ会被告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6-11 15:02:00
pk大 如果你确信自己无罪 其实侦查庭可以不用去也不必去做笔录 就让有关单位依现有证据认定就好这是合法的 像这种案件基本不可能强制拘提一般的警察局传唤 大可以不去 也不会怎样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1 17:47:00
就法论法,警询可以不理,惟律师调察官说实务上并非如此至于讯问应该要去吧,只是可以不自证己罪吧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6-11 17:53:00
实务上也是很多人没去啊 前几年PTT都还会提供警方资料警方都会发信甚至打电话找被告去问 但就有人不理会因为他自认推文属于对公众人物为适当之评论最后也是没怎样 没坚持传唤 不久后就寄来不起诉处分书这些实务案例很多只要你对自己有信心 或是能承担后果 真的不用去检方不可能因为公然侮辱就大费周章要派人强制拘提到案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1 17:57:00
询问和讯问不同,警询不去合法,检察官发传票讯问不理,不是会抗传即拘吗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6-11 17:58:00
然后最差结果是怎样? 其实也没怎样 公然侮辱属于轻刑不会妨碍公务员资格与身分 也不会褫夺公权最差也可以易科罚金看检察官怎么认定啊? 检察官只会针对那些可能真的构成要件该当的发传票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1 18:01:00
我感觉是检察官直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以不起诉为适当,直接不起诉,如果检察官认为有犯罪嫌疑,开始侦查,并发传票,开侦查庭,就不是爱去不去了吧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6-11 18:01:00
实务上像PTT文章有时候一告就是好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检察官也会看内容 不会随便浪费司法资源所以我才说有自信的 而且真的没怎样的人可以不去警询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1 18:03:00
没有良民证影响不能说没有,而且将来他案会影向您刑法57条的论刑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6-11 18:11:00
刑事诉讼法71条的确有拘提到案的说法 但正如您推文所说检察官是对那些她认定有犯罪事实的人发传票像上次卢映洁教授一下子告了100多个人检察官也会筛选 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发传票另外良民证的现行作法不会加载最重本刑也不到半年的公然侮辱 即便你真的因为公然侮辱被定罪也不会纪录在刑事纪录证明书上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1 18:57:00
刚看我的文章,原PO叫我讲人话,呵,原PO也是性情中人啊,喜欢游走法律边缘,其实这个版蛮和气的,不用太认真讨论这个问题我只想说检察官是侦查的王者,除非检察官不找,如果收到传票还是去一下,说不定可以要求检座调查有利于己的证据,不过有本书检方的罪人,发觉日本嫌疑人要求检方调查有利于己的证据,一样非常困难,尤其先有心证下,所以就算没罪,也不要让检警产生不利于己的心证,毕竟他们也是人最后看本文,我想还是找本刑分看看吧,不过网络时代,309以下真的跟不上时代了
作者: aj6617 (苍月潮)   2018-06-12 19:23:00
日本的刑案定罪率超高 接近99% 最近有部很夯的日剧就在探讨日本这超高的定罪率下的一些状况
作者: xoyster (若隐若现)   2018-06-12 20:00:00
推文畜生那段好好笑 XD XD XD
作者: KEYs (ACE)   2018-06-12 22:56:00
在版上的议题,多数我是认同m大的。他只是有时太执著了,这边多数都是摆烂的公务员氛围,真的道不相同不相为盟,多说无益。仅止于专业讨论,原po也用不着买刑分,判决书搜寻系统,关键字打下去,用1-2个钟头整理归纳,便会自然明白。
作者: Marchosias (living mob)   2018-06-12 23:08:00
楼上你是考上了没 你是公务员再来讲那些吧。
作者: wcw2121 (sternness)   2018-06-12 23:15:00
楼上认同某m酸人发泄压力脑补文sorry~我嘘错文了
作者: KEYs (ACE)   2018-06-12 23:59:00
Mar有没有上跟你没有关系,网络讨论请理性一点,强调我没有考上这种事情有什么意思?
作者: Marchosias (living mob)   2018-06-13 00:12:00
我正要建议你呢 参与这边讨论不是不可以 不过以你过往发言的姿态 希望你能理性尊重点 别一副...准 公务员的态度来吵架
作者: KEYs (ACE)   2018-06-13 00:30:00
我这篇文章哪里要吵架?只是厘清观念,我讲的也是给m大的建议,版上赞同摆烂的人数原本比例比较高,我只是认为m大无需费口舌,又让人不喜欢...我哪里有要吵架?我针对谁不尊重了?倒是你一开口就骂别人没考上,怎么?你查证过?到底谁口气差?
作者: Marchosias (living mob)   2018-06-13 00:36:00
所以囉 我口头先跟你求证嘛 准..公务员?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3 08:13:00
皇城动荡XD,其实日本是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国家,而对造的一方检察官,有如此高的定罪率,只有留日的学者才不会觉得奇怪,公判中心老是一方得胜,就像拳赛,谁来都某方被击倒,那应该是羽量对重量吧,所以我去日本,地铁上看到女高中生,我都会走开,冤罪率高到吓死人
作者: pam20100214 (123)   2018-06-13 16:45:00
就两个吃米_ _长大的啊,所以嘴巴不是很香不过m还有人事和采购的贡献,另外一个不知道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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