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reShark (anti废文)》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Qs9dADd ]
: 作者: qize1428 (伦)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爆卦] 行政院不演了,公务员加班无限制 (发钱)
: 时间: Thu Apr 19 21:29:41 2018
: 行政院修正发布“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
: 原本规定:
: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过四小时为限,每月以不超过二十小时为限。
: 现行规定:
: 每人支给加班费时数上限如下:
: 1、上班日不超过四小时。
: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过八小时。
: 3、每月不超过二十小时。
: 换句话说,原本公务员依法每日加班不得超过四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二十小时
: 这是对公务员劳动条件的保障
: 与劳工相同
: (劳基法第30-1条第2项参照,不过台湾垃圾企业常常违背劳基法)
: 现在要点修正后,完全没有限制,想让基层加班多久就加多久
: (劳基法32条规定,一个月加班不得超过五十四小时)
: 唯一的差别是你一天加班十小时,只让你领四小时加班费
: 或是一个月加班六十个小时,一个月也只能领到二十个小时加班费
: 剩下的加班时数呢? 你可以补休阿
: 没时间补休? 不好意思,你自己不休的,加班费贡献国家囉
: (劳基法32-1条规定,休期限届期或契约终止未补休之时数,应依延长工作时
: 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之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
: 这篇不是要说公务员的劳动条件比劳工差
: 而是要告诉大家,政府对于加班等等劳动条件态度就是这样
: 带头cost down的政府,要期待他们认真改善劳工劳动条件
: 下辈子吧~
: 以下每十推税前100P,发到爆!
说真的,这篇只有推文的几位乡民有搞懂法条,
包含这篇的发文作者
"根本没搞懂修法原因"
"还带头用 P 币行贿"
ps.我还没看修正对照表
以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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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问一个非常浅显单纯的逻辑问题,
"先有加班的事实,才有所谓加班费用的问题"
对吧??
那大家有发现到,这次修正的法规,
名字是什么呢??
[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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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这法规 依照上面的逻辑来看.
"只负责加班费给予的法规授权"
没错吧.
那,回头来看, 102年版的条文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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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机关职员(含约聘雇人员)加班管制规定:
(一)各机关职员(含约聘雇人员)加班,应由其单位主管视业务需要
事先覈实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过四小时为限,每月以不超
过二十小时为限。
(二)机关因业务特性或工作性质特殊或为处理重大专案业务,或解决
突发困难问题,或抢救重大灾难,或为应季节性、周期性工作,
需较长时间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外延长工作,得申请专案加班,每
人每月以不超过七0小时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应业务实际需要
时得超过七0小时,上开专案加班均需报经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
关授权之所属机关核准后始得支给。所称主管机关,系指中央各
部会总处署、省市政府或各县市政府。但警察机关外勤警察人员
、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飞航管制人员、气象观测人员、法官
、检察官、纪录书记官、机场(港口)检疫人员、关务人员及国
境移民事务人员之专案加班,得不受上开规定时数之限制,惟仍
应本撙节原则从严办理。
(三)各机关简任以上支领主管职务加给或比照主管职务核给职务加给
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书所列各类人员外,均不另支加班费,但
得依加班事实按规定择期补休假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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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现到问题的关键点了吗???
[为何应该属于上层规定的加班时数,竟然包在下层的加班费支给法规里面??]
再看同属102年的法规其他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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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机关技工、工友宜采行弹性上班,调整其工作时间(如上午七时至
下午四时),尽量避免加班,并加强职员自我服务。又驾驶之加班,
亦应从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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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也同样有这问题存在??
该不该加班,该加班多少时数,完全不该由 加班费支给法规 来规范啊!!!!
所以 107年版的条文,就整个修正到 规范 加班费用支给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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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机关职员及约聘雇人员加班费管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机关职员及约聘雇人员加班,应由其单位主管视业务需要事先
覈实指派,每人支给加班费时数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过四小时。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过八小时。
3.每月不超过二十小时。
(二)机关因业务特性或工作性质特殊或为处理重大专案业务,或解决
突发困难问题,或抢救重大灾难,或为应季节性、周期性工作,
需较长时间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报经主管机关或主管
机关授权之所属机关核准后始得支给专案加班费。但警察机关外
勤警察人员、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海岸巡防机关外勤人员、
飞航管制人员、气象观测人员、法官、检察官、纪录书记官、机
场(港口)检疫人员、关务人员及国境移民事务人员专案加班费
之支给,得不受上开规定之限制,惟仍应本撙节原则从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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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部分明确规范三种态样
a.一般加班的每日费用上限,
b.假日加班的费用上限
c.以及每月加班费用上限.
讲的都是 "钱!"
(二)的部分,解套专案 70小时的禁锢,只要机关有需要,可以专案加班
一直下去,尤其台风天办公厅轮值的.
(别骗人没做过,一些机关晚上很闲,办公厅睡觉都有加班费可以拿)
一直给钱 一直给钱 一直给钱.
完全没有违法疑虑!
总之,看得懂法条的,知道法条改好改顺,解决掉很多以往
众多主计单位/人事单位,一人一种解释,百人百种解释的困扰.
不懂?
[一天可以加班几小时? 假日加班可以加几小时? 有几小时可以核加班费?]
以前被这法规绑住,
有的主计/人事只看法规文字的,不看法条真意的
就只准业务单位 填最多4小时,当日其他时数就是做功德.
有的脑袋比较清楚的,知道这法规只管钱,会告诉业务单位,
[费用只有 4小时,当日其他加班时数就补休]
顺道一提,这法规修正的主政单位是 人总处的给与福利处.
换言之,用乡民的说法就是.
[操! 加不加班,干本单位什么鸟事,我们只管 钱! 钱! 钱! O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