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目前在某都民政课的调解会任职,会进来调解的民众通常都是遇到纠纷
因此情绪一般都不是很好,最近碰到的状况满困扰的,不知要如何应对比较妥当
依照乡镇调解条例规定,民事案件必须在对方所在地调解会进行调解,除非两造同意
则则不受限制,上周有位民众前来声请调解,但对方不是住在我们调解会所在行政区
坚持他是受害者,为何要配合对方,已经告知法规所规范的管辖权
规定,还是相当坚持要在我们这里调解,甚至还请地方民意代表来电关切,倘若我们发通
知给双方,若对方当天出席调解则视为同意,若未到场则不发证明给声请人(依法须在对
方所在地调解会)是否也是一种方式呢?
其实当天那位民众来声请时,有征询是否帮他转到正确管辖地调解会
他也表示同意,但两周后他收到对方所在地调解会通知书却反咬说没同意要转到那里
(我们三位同事都有听到他同意= =)随后就去找民代,民代才打来关切
觉得现在的民众都很可怕,完全事后不认帐,反咬我们.....
以后一言一行是否都要做纪录,请民众签名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