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们好,
我因刚到公部门任助理职,
很多事项都由前辈教导。
因近日单位举办活动,很多休闲农业区业者前来,
单位要求每摊提供试吃试喝试玩的项目,所以补助每摊五千元材料费,
举某休闲农业区的摊位为例:
共同摆了A和B的产品,A、B都会开农民收据
但代表领款者是A的太太C(休区业务联系人)
前辈表示,应该让A、B收据抬头写C的名字,我们请C签领据和印领清册。
但为何不能让A、B农民收据抬头直接写单位呢?C直接签印领清册呢?
A、B都是休区的会员,而C是休区的代表,似乎不用那么复杂还要多签一张领据、或把抬
头写成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