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推 yunchih: 另我是在问怎么通知厂商,因为本机关做法是先保留决标, 10/18 23:46
→ yunchih: 再发函厂商5日内提出书面说明,我们的采购案件蛮单纯的, 10/18 23:46
→ yunchih: 且未达公告金额,觉得这样的程序有点冗长。这部分我会再 10/18 23:46
→ yunchih: 跟主标人讨论以后是否当日就限时请厂商提说明,谢谢O大。 10/18 23:46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处理总标价低于底价百分之八十案件之执行程序”附注
七、机关限期通知厂商提出说明,其所订期限及认定厂商说明是否合理之程序,
应迅速合理,避免最低标与其他厂商串通瓜分利益,藉不提出说明或提出不
合理之说明等情形,使机关不决标予该厂商,改决标予其他标价较高厂商。
如果案情单纯,应该当场就要能够说明,
就算复杂点,让厂商回去准备资料,隔天也该可以提出合理说明了,
不管怎么说,给5天应该是有点太多。
不知道大家的经验,限期说明都给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