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保障法 第17条
公务人员对于长官监督范围内所发之命令有服从义务,如认为该命令违法
,应负报告之义务;该管长官如认其命令并未违法,而以书面署名下达时
,公务人员即应服从;其因此所生之责任,由该长官负之。但其命令有违
反刑事法律者,公务人员无服从之义务。
前项情形,该管长官非以书面署名下达命令者,公务人员得请求其以书面
署名为之,该管长官拒绝时,视为撤回其命令。
最近有业者找立委施压,要强行通过某件事情
(厂商承办人自己承认疏失,结果老板不爽硬要找立委来乔, 已经确定机关没有错)
想请问如果真的要做,应该要:
1.请长官依照前条法规下书面具名命令,承办人员乖乖执行(本案没有违反刑事法律)
2.请长官依照前条法规下书面具名命令,承办人即刻请假让主管找其他羔羊
3.请长官依照前条法规下书面具名命令,承办人员抵死不从
想请问有遇过长官下书面署名命令的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