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公共用财产变更为公务用

楼主: crosx (crosx)   2016-12-14 20:13:02
如题
小弟为某中央单位下所属单位承办
手上有某个案子是清查单位内公共用财产的使用状况
经查后发现某些财产与使用情形不符 应视为公务用的情形
但是这些公共用的财产当时应该是10 20年前列入公共用财产
本单位也无(或退休)接手过类似变更为公务用财产业务人员
目前上级单位一直催促要变更为公务用财产
但是请教上级单位的承办要如何变更也说没办过要我们自行寻求方法
(包含报请鉴核函的方式、清册格式都没前例可循)
大概查到相关的部分就是国有财产法第36条
主管机关基于事实需要,得将公务用、公共用财产,在原规定使用范围内变更用途,
并得将各该种财产相互交换使用。
前项变更用途或相互交换使用,须变更主管机关者,应经各该主管机关之协议,并
征得财政部之同意。
请问是否可依上列条文当报准的依据呢?
或请教如有相关问题 应当向国产署的什么科室请教变更为公务用的流程比较适宜
恳请国产署的大大门开示
作者: wands (麦香红茶NN￾ ￾N )   2016-12-14 20:54:00
不是在財管系統上做轉換就好?
作者: d10191027 (脏小猫)   2016-12-14 2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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