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受文者的规定

楼主: agiko (气质风亚小知)   2016-11-17 10:30:15
※ 引述《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里飞)》之铭言:
: 请问有无规定
: "机关"才可以当受文者,"单位"不行?
: 例如受文者可写 XX县政府 但不能写 XX县政府建设局 ?
: 如果是这样的话
: 那写 XX县政府(农业处) 合宜吗?
: 想说这样可以节省收文找承办单位的时间
: 谢谢
平安
借旧文来确认一个问题
小的是某直辖市的专案派遣 目前需兼任登记桌
我记得以前在中央机关的时候发文给教育单位时
只有直辖市是发给教育局 台湾福建两省辖下都是发给县市政府
但现在发现同仁发文都会直接正本给县政府XX处 在副本给县政府
因为都有电子受文代码 但是这样文会直接给XX处收 而不透过府总收吗?
而且一旦回函 应该也是用县政府名义回 也不是处名义
因为承办人也讲不太听(都是没受过相关训练的专案派遣)
所以这个有相关规定吗? 还是就继续让他们这样发?
在麻烦各位大大解惑了 感恩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6-11-17 11:05:00
机关才有关防不是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17 11:09:00
县政府只有一个总收文,除非府外局才有总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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