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规划婚假的安排,
但是遇到一个困扰的问题,
问了几个人两方说法都有人解读,
希望版上有人事大大能给我一个答案,
目前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三条:
三、因结婚者,给婚假十四日,应自结婚之日前十日起三个月内请毕。
但因特殊事由经机关长官核准者,得于一年内请毕。
解读1:请假期间为登记日前十日起至登记日后三个月,等于多10日缓冲,
请假区间共10日+3个月。
ex.登记日105/12/24,可以请婚假的期间为105/12/14~106/3/23
解读2:请假期间为登记日前十日起算三个月,请假区间就是3个月。
ex.登记日105/12/24,可以请婚假期间为105/12/14~106/3/13。
问了单位人事,原本他的解读是1,但是听我说了解读2他又困惑了,
觉得可能是2,他要再查查,
有没有人事高手或法规修订后请过婚假的前辈现身说法一下,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