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如果警署是举办考试用人机关
然后在今年(往年都没有)下了一个函释(台内警字第1050870118号)规定说:
一到七点略~~~~
八、现职警察机关警察人员应四等警察特考录取,经核准免除教育训练者,
分配现职服务机关实施实务训练。
十、实务训练期满成绩及格人员,以原实施实务训练职缺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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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规定强迫分回原机关有没有违反公务人员考试法(如下)的精神....
由分发机关或申请举办考试机关配合用人机关任用需要"依考试成绩定期依序"分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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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说有违反什么法条或是不合理的地方??
因为爬文其他特考好像没这种规定??顶多是长官不放人~~~
想走的人好像可以依照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直接走~~~
""考试录取人员经分配后,应于报到通知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用人机关报到。
但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相关法规规定,应于指定日期或期限报到者,
依其规定期限报到。""
小鲁在这版爬文~~~~发现
有人问离职~机关长官不给走或是百般刁难~~或是强迫妳一定要在放榜30日前提离职
最后好像都输给了上述的"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上榜依法可以离职?
(解读若有错请指正,感谢)
也爬文到铨叙部函释 离职 须给机关 "相当时间"觅补人选
但没有明确规定时间期程
还爬文到 如果你在机关很黑到发亮 辞呈一天立马批准
还有另一面遇到好长官的 也很快批准
PS.所以想问最上面那个函释,放榜录取再离职结果强迫分发回原单位,
是不是有违反什么法条或是办法跟命令??是否合理?
因为其小鲁想法是他特考好像都没这样强迫分回原单位的规定~~~~~?
请懂得大大解惑 十分感谢^_____^
ps2小鲁这里机关长官不错,今年同事也很优质,
重考赌赌看只是因为近家乡老父母方便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