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有再打电话到保训会,粗略转述如下:
【陈述意见及后续回复】
陈述意见时间已经过了,承办人已汇整意见,后续会提相关会议讨论。
至于陈述意见的回复,则依陈情管道程序会另行回复。
【关于公保】
目前采取公保退休金采基数计算,这四个月影响不大。
另外因为投保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所以不太可能溯及既往。
而且如果要溯及既往,还要再多缴这四个月的保费。
【关于退抚、退休年资】
而这次训练办法的修改只有针对公保的部分回复,
至于未来考试录取人员受训期间依以下两个行政令函,
铨叙部 102.07.23. 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号令 http://goo.gl/wP3Nzg
铨叙部 103.03.19. 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号书函 http://goo.gl/EpNVJY
除非是“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具所占职缺之法定任用资格,经铨叙部铨叙审定者”
否则 自103年1月1日起,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分配(发)占缺训练(实习、试办)期间
,不得采计为公务人员退休年资,亦不得缴付退抚基金费用。
就算明年以后,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间改回公保,上述两个行政函令仍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