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计画,大多是发包给基金会执行,
由于单位的合约格式固定,又有政策组等各单位把关,
比起版上很多大大幸福,不用担心采购的问题。
不过最近一个计划的项目之一是提共受补助对象部分特定设备,
但被补助的对象,大部分会扩大采购,为了相容性,就会购买提共的特定设备相容的型号
所以基金会提共的设备,其所选用的厂商,商机有十倍以上,
我不禁担心是否有图利特定厂商的风险,
基金会说该项目采购符合该基金会内部的采购规范,
想请教,委办单位的采购是否要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呢?
因为他们是执行公务的计画?
还是符合他们自己的内规就可以?
采购金额一百多万的话
我想依照采购法的流程跑完是比较不会有后续图利的争议,这想法对吗?
但合约上好像也没特别规定,可以这样要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