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关于家庭照顾假

楼主: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6-03-17 21:41:57
※ 引述《paul324 (冬城飞雪)》之铭言:
: 关于家庭照顾假有一些问题想请教板上各位先进:
: 1.配偶生产时,于已请毕法定陪产假日数之前提下,
: 是否仍得以需要陪伴与照顾配偶为由,请家庭照顾假?
参照铨叙部91.04.29.部法二字第0912134170号函略以:
函释连结:http://tinyurl.com/h686pql
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以受有
俸(薪)给之文职公务人员为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第一项)
公务人员之请假,依下列规定:(第一款)因事得请事假,每年准给五
日。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须亲自照顾
时,得请家庭照顾假,每年准给七日,其请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超过
规定日数之事假,应按日扣除俸(薪)给。::”第七条规定:“(第
一项)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法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
十一日;满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八日;满十四年者,
第十五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三十日。……”准此,凡符合本规则之各项
具体事实与资格规定者,自得依实际情形核给各种假别。
是以,凡符合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之各项具体事实与资格规定者,
自得依实际情形核给各种假别。
: 2.亲属(如女儿或姊妹等)生产时,于尚有其他人(如其配偶)可照顾之前提下,
: 是否仍得以需要陪伴与照顾该亲属为由,请家庭照顾假?
: 谢谢!
参照铨叙部 104.12.23. 部法二字第1044044375号函略以:
函释连结:http://tinyurl.com/jtwzplt
兹据劳动部本(104)年11月26日函略以,民法第1123条所定
之家属或视为家属者,为性别工作平等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20
条所称家庭照顾假之“家庭成员”,又同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
雇主对受雇者申请家庭照顾假,必要时得请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以请假规则第 3条第1项第1款所定家庭照顾假,系配合上开性平法
规定予以订定,是有关公务人员请家庭照顾假之家庭成员范畴,请
依上开劳动部函规定办理。
是以,倘原PO所述亲属(如女儿或姊妹等)合致民法第1123条所称家属,
尚得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服务机关申请家庭照顾假,
另依劳动部上开函释说明四(上开网址连结页面附有劳动部函释档案),
有关证明文件之形式,法无明文,足兹证明申请人有须亲自照顾家属之事实已足。
惟双方倘对事实认定有所争议,得依公务人员保障法提起救济。
作者: paul324 (冬城飞雪)   2016-03-17 22:14:00
专业推感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3-18 14:28:00
补充一下,有亲等不一定是民法上所称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6-03-18 23:48:00
推willy1616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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