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文长)
是这样的,最近遇到一件电话陈情案件是投诉同仁的态度问题,我们受理人员请该民众用
书面或email来文陈情,但民众坚持他用电话陈情即可,就是他打电话给我们,我们就该
受理并给他一个交代的意思,我们主管考虑的结果希望我能主动发文给民众他需依照依〃
行政程序法 169条:陈情得以书面或言词为之;其以言词为之者,受理机关应作成纪录,
并向陈情人朗读或使阅览后命其签名或盖章。陈情人对纪录有异议者,应更正之〃来陈情
。
但我认为主动发文这块也是不合理的,以上面的法条来说,以言词陈情也要民众签名阿!
这位民众电话中坚持不邮寄不email,我们电话又没录音功能…这样以书面上来看就变成只
有我们主动发文给民众,总觉得怪怪的,所以我个人认为既然民众不依上述法条陈情,我
们也无须受理或主动发文~这样。
有请各位大大指教!!
手机编辑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