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关于电话陈情

楼主: ville   2016-03-08 10:23:18
各位大大好~(文长)
是这样的,最近遇到一件电话陈情案件是投诉同仁的态度问题,我们受理人员请该民众用
书面或email来文陈情,但民众坚持他用电话陈情即可,就是他打电话给我们,我们就该
受理并给他一个交代的意思,我们主管考虑的结果希望我能主动发文给民众他需依照依〃
行政程序法 169条:陈情得以书面或言词为之;其以言词为之者,受理机关应作成纪录,
并向陈情人朗读或使阅览后命其签名或盖章。陈情人对纪录有异议者,应更正之〃来陈情

但我认为主动发文这块也是不合理的,以上面的法条来说,以言词陈情也要民众签名阿!
这位民众电话中坚持不邮寄不email,我们电话又没录音功能…这样以书面上来看就变成只
有我们主动发文给民众,总觉得怪怪的,所以我个人认为既然民众不依上述法条陈情,我
们也无须受理或主动发文~这样。
有请各位大大指教!!
手机编辑请见谅~~
作者: panzerbug (虫子)   2016-03-08 10:27:00
电话记录都不会写吗......
楼主: ville   2016-03-08 11:03:00
我们那边还真是没写过电话纪录……主管也不知道……以往都处理书面的陈情……请教那如果作了纪录再寄给民众签名他不签或无回复 这样算合法陈情吗
作者: keepingtime (最美好的时光)   2016-03-08 11:05:00
不要理他!
作者: erotic (这个ID用很久了)   2016-03-08 11:13:00
“命其签名或盖章”这段文字充满官僚心态, 命令民众吗?民众没留下地址,文要发到哪? 根本就不用发文,牠随便出张嘴抱怨, 你们听听就好啦, 牠有种就留下地址...
楼主: ville   2016-03-08 11:18:00
erotic大 那段文字是法条写的 不是我们自己说的 我只是引述法条而以阿……
作者: erotic (这个ID用很久了)   2016-03-08 11:19:00
我知道啦,我是指那段法条的文字太官僚了...
作者: s488716 (我是谁)   2016-03-08 11:25:00
“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问题集”有说电话陈情算是言词陈情,仍须签名才算受理。另外是依据电话陈情发文,个人觉得不算主动发文。说明段第一点可写依据X年X月X日台端电话陈情办理。
楼主: ville   2016-03-08 11:29:00
s488716大 感谢您的指教 笔记~
作者: panzerbug (虫子)   2016-03-08 12:17:00
拿电话记录没签名当依据应该会被电,拿第14点和行政程序法173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6-03-08 12:22:00
就往上送啊,被退回也有善尽告知义务,不要一开始就跟民众顶XDD反正被退件就问他要不要补签名,不签是他的损失XD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16-03-08 12:51:00
法条是用"或",现场陈情的才需要让他签名
作者: tenka92417 (不识庵宗心)   2016-03-08 13:12:00
会吵态度不佳的通常都是刁民...
作者: silentocean (宁静海)   2016-03-08 19:23:00
民众要求符合法令,你自己看清楚纪录地址很难吗?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6-03-08 20:42:00
这种陈情 反正也不会真的惩处同仁 顶多回个长官已"警告"该同仁 难不成能申戒?记过?降俸?有没有电话纪录没差 罚该名同仁再教育去训练 还多爽
作者: ertip (...)   2016-03-09 02:40:00
不要浪费时间了 扯态度的案子永远扯不清被检举贪污 收回扣 你再来认真也不迟 这种随意拉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16-03-11 13:49:00
我也处理过几次,作法跟s大一样,不过个人觉得这种案情通常都是鸡毛蒜皮的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