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分发确定与报到的问题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10-08 22:54:36
※ 引述《lovealexlee (翰格~~斯)》之铭言:
: 各位学长学姊先进,您们好,我是今年刚考上高考的小学弟
: 我有一些问题想向各位先进请问一下:
: 1、我想问今年分发是10/17还确定,因是正取,是不适公布后最晚要10/27号去机关报到?
: 又因某些原因,现在还再打工,老板还蛮喜欢我的,问我10/18、10/19可否去帮忙?
: 我看了一下10/18、10/19刚好是星期六、日,我想机关报到不可能在六、日,因公务员不得兼差
: ,想问10/18、10/19这两天可否帮忙旧顾主,是确定分发地点后就开始不能打工?
: 还是向机关报到后就不能打工?
: 2、因中期的计划,想增加自己的专业,想继续读研究所,请问关于研究所的部分,
: 我想考一般的法研所,请问我明年如果考上了,上班时可否请假去上课?
: 政府会补助我念书的钱吗?还是我只能工作后在去念在职专班?
: 3、另外,假设我明年考上律师证照,可否想长官请假去受训,再回来上班?
: 长官会同意吗?
公务员不可以去律训,当然也不可以执业;
最近,监察院在调查哪些公务员在职期间去受训的,未来可能会有惩处
要去律训请辞职!
发文单位:法务部
发文字号:法检字第0980800101号
发文日期:民国 98 年 1 月 13 日
资料来源:法务部
相关法条:律师法 第 31 条(91.1.30)、律师职前训练规则 第 8 条,第 18 条(92.4.2)
要  旨:现行律师法及相关规范尚无完成律师职前训练之期限规定,另现职公务员不得
以参加律师职前训练为由而办理留职薪
主 旨:台端就参加律师职前训练等疑义,函请本部释示一案,本部意见复如说明二,
请 查照。
说 明:一、复 台端 97 年 12 月 20 日致本部部长信箱电子邮件。
二、台端前揭来信所询关于参加律师职前训练等各节疑义,本部计意见分
如下述:
(一)关于申请参加律师职前训练,应否于律师考试及格后一定期问内向
本部申请乙节:按律师职前训练规则第 18 条第 2 项规定:“基
础训练之成绩经评定为合格者,得申请保留,但应于评定合格之日
起三年内申请参加实务训练,逾期未申请者,注销其基础训练成绩
。”准此,学习律师如已完成基础训练且成绩合格者,即应于成绩
评定合格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参加实务训练,否则基础训练成绩将予
以注销;惟查律师法及律师职前训练规则等规定,并未就经律师考
试及格者定有应完成基础训练之期限,因此,律师考试及格者,除
其已先受律师职前训练之基础训练且成绩合格,始有应于一定期限
内须参加实务训练之限制规定外,律师法等相关法规并未定有须于
一定期限内完成律师职前训练之规范。
(二)关于律师法第 31 条规定,对于国营事业员工有无适用乙节:按律
师不得兼任公务员,律师法第 31 条定有明文。又上开条文所称“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服务法第 24 条规定,系指受有俸给之文武
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至同条所称“公营事业
机关服务人员”,并不含公营事业机构之纯劳工;而所谓“纯劳工
”之范围,系指适用劳动基准法且非该法第 84 条所称之公务人员
兼劳工身分之公营事业人员而言。因此,本件台端所询律师法第 3
1 条规定,对于国营事业员工有无适用,须视该国营事业员工是否
为纯劳工而定。(本部 95 年 11 月 8 日法检字第 0950040182
号函可资参照)
(三)关于现任公务员得否于留职停薪期间内参加律师职前训练乙节:揆
诸前开律师法第 31 条之立法意旨,该条规定固系规范执业律师,
惟依律师职许训练规则第 8 条第 1 项规定:“学习律师在训练
期问,应专心研修,不得有妨碍学习之就学、兼业或不当之行为”
及参照铨叙部 87 年 3 月 31 日(八七)台甄五字第 1598805
号函释略以:“…律师考试录取后参加职前训练,系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其性质显与公务人员考试法为事择人、考用合一之旨有别。
…其所担任之职务并非未具律师资格者所不能胜任,参加上项律师
职前训练系属个人行为,为免留职停薪适用之对象过于宽滥,致影
响机关业务之推展及人力运用之延续性,不宜列为公务人员留职停
薪办法第 4 条第 2 项第 5 款所称‘其他情事’,办理留职停
薪。”据此,学习律师于律师职前训练期问,既应尽其心力专心研
修,不得有其他妨碍学习之行为,以避免角色混淆及未能达完成律
师使命之基本能力,是以现职如为公务员,除不得以参加律师职前
训练为由办理留职薪外,学习律师于律师职前训练期间,不得兼任
公务员。
三、随函检送前开本部 95 年 11 月 8 日法检字第 0950040182 号函及
铨叙部 87 年 3 月 31 日(八七)台甄五字第 1598805 号函影本
各乙份,请参考。
正 本:陈○○君
副 本: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法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检察司
附 件:法务部 书函
中华民国 95 年 11 月 08 日
法检字第 0950040182 号
主 旨:台端就有关依公司法设立并具有劳工身分之国营事业员工是否为律师法第
31 条规定所称之公务员函请本部释示一案,本部意见复如说明,请 查
照。
说 明:一、复 台端 95 年 10 月 14 日申请函。
二、按律师不得兼任公务员,律师法第 31 条定有明文。又上开条文所称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服务法第 24 条规定,系指受有俸给之文武
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
三、至前开公务员服务法第 24 条规定所称“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
并不含公营事业机构之纯劳工;而所谓“纯劳工”之范围,系指适用
劳动基准法且非该法第 84 条所称之公务人员兼劳工身分之公营事业
人员而言(铨叙部 92 年 6 月 20 日部法一字第 0922259031 号及
79 年 6 月 21 日台华法一字第 0420041 号函与行政院劳工委员
会 87 年 4 月 17 日台劳动一字第 013600 号函分别可资参照)。
四、综上所述,本件台端所询国营事业员工是否受有律师法第 31 条规定
,须视该国营事业员工是否为纯劳工而定。
正 本:洪○○君
副 本: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法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资讯处、本
部检祭司
附 件:铨叙部 函
中华民国 87 年 3 月 25 日
(87)台甄五字第 1598805 号
全文内容: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录取后参加职前训练,系取得律师
执业资格,其性质显与公务人员考试法为事择人、考用合一之旨有别。兹
请释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录取,得否适用公务人员留
职停薪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准予留职停薪参加律师职前训练一节
,以其所担任之职务并非未具律师资格者所不能胜任,参加上项律师职前
训练系属个人行为,为免留职停薪适用之对象过于宽滥,致影响机关业务
之推展及人力运用之延续性,不宜列为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四条第二
项第五款所称“其他情事”,办理留职停薪。
: 4、向机关报到后,是不是要开始全面学习该机关所有的职务,因机关有很多的科室,
: 是不是要等受训回来才会知道会被分配到哪个科室?
: 还是要等完整的实务受训+基础训练结束后才会知道自已会被分配到哪个科室,
: 自己可否选择要去哪个科室?分配科室自己的专业会优先考量?
: 比如自己大学主修什么?双修、辅系,或证照什么的?
: 不好意思,我是公职的新手,可否回答我愚笨的问题?
作者: lovealexlee (翰格~~斯)   2014-10-08 23:42:00
谢谢!^^ 我只能好好准备研究所了
作者: nldwmg (梧桐夜语)   2014-10-10 15:43:00
签准去念才有补助....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10-10 21:03:00
还要看机关有没有编预算,有机关是不准申请补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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