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请问研究助理的年资未中断能否衔接

楼主: todearmoon (moonlight)   2014-09-23 20:16:42
虽然已有许多人问过类似问题,但爬文后似乎皆有些年代久远
故借此文请教各位先进
小妹于102年12月到职,之前位于国立大学担任计画案之约聘专任助理
适用"按月支薪且其薪给非在人事经费项下支付之临时人员"
因工作年资未断,当日离职即当日前往分发单位报到
请教103年休假年资如何计算?(倘若可衔接,法源依据为?)
注:102/03/01担任助理~12/06离职 于12/06报到
因为人事本来以14*10/12计算,即103年有12天休假
近期新人事人员说必须14*1/12=1.5 但截至目前我已经休了一半的休假
现在不知如何是好(平常加班不会刻意请补休,加班补休不够抵超休的日数)
恳请大家赐教!!
※ 引述《opm (江湖梦)》之铭言:
: 不知道是不是看到这个?
: 铨叙部96年1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54461号函全文为:“主旨:所询前曾担任行
: 政院卫生署草屯疗养院约用社会服务员之服务年资,得否并计公务人员休假年资疑
: 义一案,复请 查照。说明:一、复台端民国96年1月19日致本部部长信箱电子邮
: 件。二、查本部79年8月28日79台华法一字第0442675号函释略以,自79年起按月支
: 薪且其薪给非在人事经费项下支付之临时人员,经补实或转任编制内公务人员后,
: 其服务年资准予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9条(按:现为第8条第2项)规定,于其
: 转任公务人员满1年后(按:现为次年1月起),准予并计休假。复查本部87年3月
: 16日87台法二字第1597398号函释略以,有关曾担任国立中正大学约聘雇临时人员
: ,其薪资由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研究计画暨民间团体委办计画提成之管理费项下
: 支付之年资,于转任为公务人员后,渠等若系国立中正大学本于职权所聘雇,且在
: 政府预算经费项下支薪者,得依其年资相关规定办理并计休假事宜,合先叙明。三
: 、本案所询疑义,仍请洽原服务机关确定服务期间之身分属性后,由现职服务机关
: 依上开规定覈实办理。如经原服务机关叙明台端担任约用社会服务员系属其本于权
: 责进用之按月支薪临时人员,且由政府预算经费(按:不限于人事费)项下支薪者
: ,得由现职服务机关依前开本部87年函释办理。”
作者: sakamooto (你的成功,我的压力)   2014-09-23 20:56:00
临时转正式公务人员 103没有衔接的问题~是 休假天数*1/12。 至于人事一开始会用14*10/12之所以是14*比例,是因为你还有其他年资可采计吗?如果你有3年以上的年资可采~那103年休假是14*1/12超过的部分,建议可以把平日有加班但未申请的补请有了加班时数后再更换假别,如果还是不够的话可能要改请事假了!
楼主: todearmoon (moonlight)   2014-09-23 21:08:00
感谢楼上大大解惑(我确有其他可并计年资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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