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补发未请领的费用疑问?

楼主: sakamooto (你的成功,我的压力)   2014-09-21 18:51:15
最近遇到 有位同仁
因为民国84~85年的临时人员年资未采计
所以要求补发 95年的未休假加班费1案。
在行程法未修正之前~公法请求权是5年 (若是这样 这笔费用不能请领)
但现在已更正为人民对机关 请求权为10年
所以我想询问~
如果单就行程法这个规定 是不是可以补发给那位同仁呢?
还是我必须要再考量哪些因素?
感谢版友的回复~~~~
作者: Susanmin (苏珊)   2014-09-21 19:12:00
在去(102)年修正行程法前,时效已完成(5年),所以应该是无法补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9-21 20:12:00
叙明函给上级机关解释....
作者: Susanmin (苏珊)   2014-09-21 20:40:00
法务部解释过了 http://www.tainan.gov.tw/tainan/news.asp?id=%7B08245725-1B77-4CFC-A8C4-147F76F39122%7Dsorry 因用手机无法贴网址,请直接google行政程序法131条,法务部有解释过适用疑义了。在修正时时效未完成才能接续相加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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