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ogrant (詹姆士汪)
2014-07-05 00:53:19※ 引述《batatas (Ipomoea)》之铭言:
: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40703/5117110
: 本刊四月间踢爆郭冠英短暂回任省府任职,全案由监委对省府提出纠正,但仍无法阻止郭
: 爽领月退俸。
: 前行政院新闻局一等秘书郭冠英短暂回任爽领退休金,监委钱林慧君对省政府提出纠正,
: 铨叙部今天表示,监委纠正是机关,并非个人,官员说法也间证实七月十六日办理退休的
: 郭冠英可望顺利拿到月退俸。
: 钱林慧君日前申请自动调查,监察院下午通过纠正任用郭的台湾省政府,钱林慧君说,郭
: 冠英已被铨叙了,“或许这次无法挽回”。
: 铨叙部官员说,监委纠正是针对机关,而不是针对个人纠举,就算任用违法,法理上应该
: 撤销认用,如果仅是任用有瑕疵但不违法,郭冠英就可以办理退休。(撰文:刘荣)
请问一下
像监察院这种纠正案,可以要求机关一定要办惩处吗?
之前的旧案被审计单位要求处分追到都傻眼了,
同样是监察机关应该可以要求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做处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