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修正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部分条文
(中央社讯息服务 2014/05/15 13:53:01)
考试院院会15日通过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于近日内函请
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会衔修正发布。
考试院黄秘书长雅榜表示,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自民国86年7月25日订定发布施
行至今,共11次修正,此次为配合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法及实务作业需要,故修正本办法。
黄秘书长并指出,本次计修正条文8条及增订2条条文,重点如下:
一、配合公务人员考试法第4条规定,增加“子女重症”、“养育三足岁以下子女”为保留
受训资格事由,并将申请期限限定于“榜示后完成分配训练作业前”。
二、统筹将停止训练人员申请重新训练之期限、程序、训期重新起算,以及应依参加训练
当年度训练计画等合并规范。
三、增加受训人员因服役,或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4条第5款请公伤假,致无法继续接
受训练,可申请停止训练之规定。
四、增加“实务训练期间除因娩假、流产假、捐赠骨髓或器官假外,请假日数累积超过训
练期间二分之一”须废止受训资格之规定。
讯息来源:考试院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48070.aspx#.U3ThCvmSy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