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自由共和国》云程/〈旧金山和约〉的条

楼主: TheRock (就是这样)   2017-11-28 11:21:38
※ 引述《geordie (Geordie)》之铭言:
: 疑问是:日本放弃台澎后,就从此彻底撒手不管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 日本虽于和约中明言放弃台澎,但国际法领土移转必须以条约形式明记。
: 显然,日本在和约中的单纯放弃,并未完备领土移转的形式与程序条件;
: 因而,未来台澎地位一有决定,
: 日本必须依据在和约所承诺的意向,
: 再度出面与“合法收受方”完成领土后续移转的条约。
: 以白话文说,日本必须出面“盖章”来完成程序。这是和约的义务。
: 要进一步深究的几点:
: 一、除非出现“情事变更”事由,日本既表达放弃台澎的意向,
: 就不能再食言,这是禁反言( Estoppel);
: 二、由于需要日本盖章的程序,因此日本对于台澎必须拥有“剩余主权”,
: 否则就不具盖章身分;
云程对剩余主权的认知是完全错误的。
日本对台澎已经没有所谓剩余主权。
在国际法的概念里,
title 本身就已经是指拥有领土主权的根据 (title to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一但放弃领土主权的根据就不可能再主张自己还拥有领土主权。
而在权利抛弃、放弃的模式中,放弃 right、title 及 claim 是最彻底的抛弃模式。
旧金山和约第二条中关于台澎部分的规定,
不但让日本国丧失了主张领土主权的基础(也就是权利名义 title),
更让日本国丧失对台澎原本具有的一切权利(right),
以及所有从对台澎具有的权利及权利名义所衍生出来的请求权(claim)。
因此,
日本对台澎已经没有任何权利存在(包括云程误以为存在的剩余主权),
对于台澎主权未来归属的变动或确定,
日本也没有出来盖章确认的资格或必要。
另外关于所谓剩余主权 (residual sovereignty) 概念的适用对象,
杜勒斯在旧金山和会中说明和约条款各条的涵义时,
就已经很清楚地指出和约第二条是依据波茨坦宣言限制日本的领土范围,
所以列在该条的部分就是日本已经准备或被要求放弃主权的部分。
而在第二条没有明订日本放弃的部份的最终处置,
则是因为盟国成员对这些被放弃的领土的最终处置无法达成共识。
至于“剩余主权”这个词及概念是出现在和约第三条的说明里。
换句话说,剩余主权这个概念就算是存在,也仅适用于日本同意交付托管的地区,
跟台澎是一点关系也没有。
http://worldjpn.grips.ac.jp/documents/texts/JPUS/19510905.S1E.html
(请使用 residual sovereignty 搜寻页面内容)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
云程不是唸法律的,
他也欠缺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及法理的基本训练,
他在国际法法理方面许多的解读都是用猜的或随便拼凑出来的。
他的解读比较有参考价值的是国际政治方面的论述,
至于涉及国际法法理的部分,他的解读仅可作为参考,不可尽信。
此外,
他在国际法方面的论述主要是建构在何瑞元的美占论之上,
何瑞元也是半路出家,对国际法规范采取“我流”解释法,
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法理论述可以说从基础就有疑虑。
作者: xxhellosexy (你好性感)   2017-11-28 13:57:00
作者: peter77107 (彼得)   2017-11-29 15:15:00
推,跟我看美国智库讨论提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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