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重要] 陆生身分由“停留”改“居留”

楼主: Okak (Okak)   2014-10-25 00:50:26
※ 引述《Okak (Okak)》之铭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23/36163110/
: 新闻的焦点是在健保费政府要负担多少上,可是其实它里面隐藏了一个
: 很重要的重点:陆生在台的身分将从“停留”改为“居留”!
: 这有什么差别呢? 依照现行规定,大陆地区人民要申请归化(定居)要先
: 取得“长期居留”的资格,而要取得长期居留的资格要先有“居留”的
: 身分。如果新闻中的提案通过了,表示对岸人民移居来台取得身分的门
: 槛将大幅下降!
: 而这很可能是兵不血刃改变台湾政治生态的重要一步…
: 请帮忙代为转载,谢谢...orz
因为有人可能不太了解问题的症结点,所以这里再解释一下(欢迎转载,
就不用再问了):
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人民要定居台湾(所谓“定居”其实就
是归化,只是就本条例而言,两岸并非两国关系,所以不能用归化这个
出入国及移民法中词汇,故改称定居),要先取长期居留的资格,并符合
以下之条件:
一、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连续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三、提出丧失原籍证明。
四、符合国家利益。
到这里都没什么大问题,问题在于取得长期居留的资格上。现行两岸人民
关系条例规定两种方式取得长期居留资格:
1.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第3项所规定的“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
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
2. 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第4项之规定,由内政部基于政治、经济、
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经专案许可者
到这里看似没有问题,因为学生取得的居留资格依现行规定的确无法取得
长期居留资格,但真正的问题在于:
1. 第17条第4项允许内政部“专案”许可给予长期居留权。既然是专案,
那表示内政部无权广开大门给予大陆地区居民长期居留权,因为那很明显
地逾越法律授权。但是,如果加上一些条件呢? 例如,有居留权且已居留
一定年限,技能为台湾劳动市场所需者。这样看起来很合理吧?! 但实际上
这么做等于大降陆生取得身分的门槛,因为陆生要符合这样的资格并不难。
而且更危险的是,修改相关条件不需修法,只要行政院变更规定即可。
2. 就算不走专案许可之路,也不保证未来不会有其他修法导至门户大开的
情况。要知道,各国的移民法都是透过“居留、永久居留、归化”三部曲
来管理外国人取得本国国籍。一旦居留的门一开,难保之后不会出现修法
学生居留者取得工作居留、工作居留取得长期居留,或者学生居留期间可
计入取得长期居留资格之依亲居留期间的情况。一般人在对于相关词汇意
义不敏感的情况下,谁也无法保证不会出现偷渡过关的情况。KMT以切香肠
的方式改变两岸政策并非没有前例,不能不防。
作者: Cityfrighten (中二鲁叔)   2014-10-25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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