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关于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问题

楼主: yommy1108 (chiakila)   2014-09-18 13:52:05
这是顾立雄在fb发言
昨(28)日三读通过的《食品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其中关于授权中央主管机关
提拨部分之罚锾、罚金以及不当利得等收入用来设立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以补助相关消费
诉讼、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费用,此一修法应给予肯定。
按照原本我个人、几位律师、学者与尤美女委员讨论后提出的草案设计,是将违反食品卫
生管理法之罚锾收入“全数专款专用”提拨作为基金来源,且基金用途尚包含受害者补偿
。我们的初衷很简单,因为所有的食安事件中,政府或多或少有失职之处,当然不能以受
害者自居,所以相关的罚锾、罚金或不当利得,应该用在受害的消费者身上,而不是纳入
国库。但因主管机关对于上开想法有疑虑,折冲后的结论,最终并未严格限制专款专用(
得提拨“部分”),也无法将基金作为受害者补偿之用。我认为这里还有努力的空间。
这次修法备受关注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最终还是未能获得朝野共识,对此我深感遗
憾。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是为食安问题而独创,不仅早有相关立法,例如民法第
191条之1、之3规定,而且在保险、医疗或金融等领域诉讼事件,都有为了保障因资讯不
对称而相对弱势一方的权益,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判决先例;况且,如果仔细了解
原本的草案就会清楚,因为要件明白规定,只有当业者违反食管法第15条第1项、第15条
之1规定,也就是有掺伪、假冒或标示不实等违法行为时,才会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
。换句话说,只要业者完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就没有所谓因为难以举证而败诉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着手,比起一昧重罚,或许才是吓阻不肖业者的最好方法。
到头来,其实问题还是回到政府究竟有没有真心要替民众吃的健康把关!我们能不能信赖
法律制度可以保障弱势的消费者!
看来是没有
※ 引述《jinyih (山巅之月)》之铭言:
: 不知能不能在这里发问,有违版规请告知 Orz
: 今天某位政党支持倾向对立的同事在脸书分享以下连结
: http://twly.herokuapp.com/vote/08-04-YS-11-013/
: 意思是绿营立委阻扰(投反对票)食品卫生管理法的修正,要大家慎选支持对象,
: 看了一下表决内容描述如下:
: 要求行政院迅即修正食品卫生管理法,以不法业者的罚锾、罚金、不当利得等收入作为来
: 源,设立食品安全保护基金,用以补助受害消费者团体诉讼、食品健康风险评估及特定食
: 品卫生安全事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用。至于中盘商与上游厂商之交易纠纷事宜,应寻
: 求民法途径解决,由上游厂商付赔偿责任,不宜由食品安全保护基金负担。是否有当?敬
: 请公决
: 小妹愚昧,想请教这个修正内容有何不妥?
: 为何会令在野立委群起反对呢?
: 我需要确认支持的代议士们不是为反对而反对,而是真正在为民众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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