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错误/姚嘉文

楼主: Aldebaran (一直走)   2014-08-24 02:41:28
台湾地位确实未定。
若台湾地位已定,依国家继承的法理,中共便可合法主张对台湾的权利
因为中华民国政府主张代表中国,并实际上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
马关条约的割让是永久,而非同南京条约有设定期限
二战时的交战国,是日本与美国
炸台湾的就是美国他本人,战胜的也是美国他本人
台湾人就是战败国,日本人
蒋政权是美国让他代理在台湾的治理
就这部分蒋介石也问过美方,美方的回应就是如首段所言
你没有取得主权是为了你让你可以脱法继续治理,因为法理上你是前中国政府
你要是对台湾有主权,中共就可合法主张对台湾的权利
我就不能利用你,一边讨好一边牵制中国了
到这边都看得懂吧?
历史上是如此
继续讲国家和政府的部分
讨论要区分事实和法理
de facto 事实上
de jure 法理上
中华民国在台湾,对内有完全的治理事实,这是主权独立的事实状态
也是多数“自我安慰派”认为台湾是国家的理由
问题是中华民国不是台湾,ROC的宪法主张代表中国
很多人说不要一直讲这句,很北七,我们早就有增修条文
那要不要回忆一下“九二共识”的内容?
就是你说你是中国,我说我是中国
国民党政府从来没有放弃表述,“我要代表中国”这件事
所以事实上,台湾有对内对外的完整治权
但法理上,“台湾”这个实体上,“政府”和“国家”的状态并不吻合
连台湾这个国号都不存在,有讨论空间的只有“中华民国”这个政府
※ 引述《pushking (推王)》之铭言:
: 摘录自姚嘉文:《台湾建国论》,页60-65:
: 主张台湾另设国家者,对“台湾现有地位”有不同看法。因对
: 台湾地位有不同的看法,关于台湾与台北“中华民国政府”,
: 及与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关系,便受影响而有不同
: 的看法与主张。
: 公元一九六四年彭明敏等人发表的“台湾人自救运动宣言”,
: 主张“一个中国、一个台湾,早已是铁一般的事实”。然而海
: 内外仍有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存在。
: 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指日本于一九五一年“旧金山对日
: 和平条约”仅放弃对台湾主权,因未指明将台湾让与某一国家
: ,所以地位未定。独派人士用此理论,主张日本未将台湾交予
: 中国(不管是“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派人
: 士则用此主张台湾主权并未独立,没有建国的资格。
: “台湾地位未定”的这个理论,如果指台湾主权并未交给中国
: ,是对的,但如果也指台湾人民并未取得主权则是错误的。“
: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前提,是基于“台湾”必然将属于某一国
: 家的假设。所以统派人士主张台湾于一八九五年以前既归属大
: 清帝国,如今不归属大日本帝国,今后仍必须归属中国或某一
: 国家,不能即归属台湾本身。
: 主张台湾独立的人士,引用这个理论来反对“中国”拥有台湾
: 的主张,但有的却因而无法支持“台湾主权独立”,“台湾是
: 一个国家”,“台湾可以制宪建国”的主张。可见引用错误的
: 理论,对推动“台湾独立建国运动”,有时是会引起困扰的。
: 我在《旧金山和约─台湾的释放令》小册中,纪录我在美国旧
: 金山从事研究时的一段往事(我的历史小说《台湾七色记》中
: 的《青山路》也引入这段记事)。
这边就是显然搞错要独立自哪个国家,这种独派最易犯的基本错误
就跟现在的公民运动一样,“地位未定论”有好多种主张
有人说以前未定,现在未定
有人说以前未定,现在已定
(各位觉得台湾的民主是正常状态的民主吗? 如果不是,那“已定”就有疑义)
台独建国一直以来都有很多种主张
如果运动的目的是要摆脱中共法理上的追讨
那台独的主张就是“中华民国对台湾没有合法治权”
而要从“中华民国治权下独立”
如果要从中共独立,摆明了承认我们现在是属于中国
怎么会这样自捅?
这边先不讨论台湾人是什么人,因为民族主义作为立国依据是19, 20世纪的事了
国族主义早就被突破,你即便是外省人、新住民、新移民还是中国人
在台湾土地上你只要认同台湾,想当台湾人,就可以主张
依二战后的“民族自决原则”,台湾就是属于台湾人民所有
即便不是前殖民地地位也无妨,因为这个原则已经某种程度被科索沃突破
即便两岸现在血缘上通通都是“中国人”,亦无碍此事实
这种实例很多,文化、语言或血缘从来无碍自决的基础
台湾人过去曾被多国殖民统治,现今也是被外来政权统治
因此“台湾人这个民族”可以主张独立建国
这种主张可以使用,但并非必要
强调血统在现代不见得对建国有帮助,更可能降低力道
法理讲太多,都是太久以前的事
没有“政治现实”来得实际,包括内部的政治现实和对外的政治现实
国际法很重要,特别是其中关于“国家”、“政府”,以及“国家继承”的部分
但更重要的是人民的意志集合的程度
今天多种因素影响,台湾人的认同达到历史新高
但大家都有留意到即便目的相近,多数人的路线却不相同
因此互相攻讦其实非常可惜,但这好像是台湾文化的风貌
如果目标相近,不同主张的朋友更应该相互聆听
我个人在法理上的理解:
先在路线内的代议制(叫总统讲没有国会讲来得有正当性)下取得多数基础
第一步是领土变更、政府(国会)并宣示代表台湾人民而非中国人
表明这个政府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争代表权
并且愿意在互信下与各国建立常态的、新的外交关系
之后就是广纳公民、学者和国际观察员,参与制宪以及国家、政府继承的讨论
: 当时一九七一年联合国正讨论“中国代表权”议案时,一位黑
: 人律师问我为什么有人说“台湾地位未定”?我当时解释说:
: “因为当年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中,关于台湾未来的主
: 权归属,并未如开罗宣言一样,规定归还‘中华民国’,仅仅
: 规定日本放弃台湾主权。因为这样,就有人说台湾不知属于哪
: 一个国家……”
: 黑人律师惊讶的问:
: “因为这样,所以说台湾地位未定?”
: “是的。”
: “这真是荒谬极了!哪有这种理论!”那黑人律师哼声翻唇的
: 说:“如果这话正确,那么我某某某这个人的法律地位也是未
: 定的囉!”
: “你在胡说什么?”另一个白人律师瞪着眼问。
: “有什么不对吗?”那黑人律师笑着说,“我曾祖父一百年前
: 是黑奴,得到白人主人释放时,主人给我曾祖父的释放令(自
: 由令状)也只是说白人某某某放弃对其黑奴某某某的主权,他
: 没有写说我曾祖父以后应该为何人所有!如果我曾祖父因此身
: 份未明,地位未定,那么我……”
: “胡扯,开玩笑──”白人律师转问我,“──我对这问题有
: 些感到兴趣。你是讲台湾的政府主张台湾的地位未定?”
: “不!不!”我猛摇头否认说,“我们政府不那样讲。”
: “如果主张台湾地位未定,”白人律师说,“那么就无法主张
: 台湾和北京明确的是不属于同一政治实体──犹如不同的公司
: 一样。在目前的这种国际情势之下,主张分别不同的公司体,
: 不同的政治实体,才能同时在联合国做会员。‘地位未定’?
: 当然不!台湾政府当然不可主张地位未定。我相信台湾政府有
: 权利可以出现在联合国,做一个完全的会员。像你我一样,是
: 个完全的人格,您们的地位完全确定!”
: 异国的律师都知道台湾主权独立,并非“地位未定”,有些台
: 湾人民竟然自己有那种想法,真是不可思议。
: 美国黑人因为主人的“自由令状”而释放,成为自由人,台湾
: 也因日本的签写和约,而得到法律上的释放。“旧金山对日和
: 平条约”可认为是台湾的“自由令状”。
这个搞不清楚现实和法理的故事应该就不用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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