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提出在(1)国家需要,(2)人民支持与(3)国会监督三条件下,将于未来十年内
与中国签署“和平协议”。追求和平,国人之所愿,吾人亦感赞同,但此时此际,如此条
件与安排,仍令人有所疑虑。
就个人专业所知,国际实践中,用以处理和平问题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和平条约”
(peace treaty)、“停战协定”(armistice)、“停火协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与“和平协议”(peace accords)等等。
前三者是具国际法拘束力条约,且是属于国家与国家间所签署的国际文件;而后者(“和
平协议”)则是旨在中止“一国”合法政府与叛乱团体、或是一国之内数个政治实体间的
武装冲突,签署以避免生灵涂炭;换言之,“和平协议”属于政府与叛乱团体缔结之“声
明”(statements),不仅不属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范,且用以确认系争冲
突为一国国内纷争,交战各方之领土同属单一国家。
置于台湾个案事实考量,则发现:(一)台海间并无实际武装冲突,遑论停止武装冲突迫
切性;(二)台海状态是中国内战与冷战等复杂国内与国际因素所造成,若是签署单纯所
谓“和平协议”,则是将台湾与中国间目前或未来之冲突,定性为中国内战之延续,纯属
中国“内部事务”(domestic jurisdiction),国际组织或第三国介入之法律障碍将因
此提高,亦将使美国对台湾军售丧失国际合法性与正当性;(三)“中华民国政府”面对
在中国内战中获胜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是方今举
世所承认之中国唯一合法政府,若签署“和平协议”,又无力让“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
国唯一合法政府,如此在国际法定位上,将使“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武装叛乱团体
”。
使台湾问题中国化
人类史上往往充满令人错愕之情事,中国道士们为求长生而炼丹,因而发明火药,最后成
为杀人利器;欧洲传教士坚信“信基督,得永生”,为呼唤众人前来礼拜,希望教堂的钟
声,可传播更远,教堂的钟,可更经久耐撞,研究改良,终于炼出“精钢”铸钟,结果不
仅用以铸钟,更转而用以模铸大砲钢管,使大砲杀伤力,更加增进。本来都是一番好意,
却得到伤心惨目的结果。
吾人相信总统是一番好意,因此希望政府应好好规划签署中国与台湾间之“和平条约”或
“停战协定”,否则呼应2005年《连胡会公报》的“促进终止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
’”,执意签署所谓“和平协议”,将使台湾问题中国化,实际上落实中国《反分裂国家
法》第七条所期待的“和平统一协议”,隔绝其他国际社会成员介入之合法性,将台湾人
民身家性命系于中国“佛心佛性”,恐需再细细思量。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英国伦敦大学玛莉皇后学院国际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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