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07日
作者:王宏恩(杜克大学政治所博士候选人)
昨日出炉的大法官721解释中,重点有二:第一,立委选制并立制不违宪,因为是人民的
选择,不应与其它选制相比;第二,政党分配百分之五门槛不违宪,就算票票不等值,但
具有避免小党林立、影响国会议事效率的效果。笔者认为此号解释逻辑体系自相矛盾,理
由如下:
首先,我国宪法有保障人民的投票权、平等权而应避免票票不等值,但我国宪法可没有保
障‘避免小党林立、促进国会效率’这种价值,因此这根本不是不同宪法位阶权力的竞合
,而是拿宪法保障的投票权与国会大党自身利益来相较,且大法官认为后者较为优位。再
者,假如大法官真的照前半部解释,认为我国民众投出什么都是对的,那么我国民众真投
出了小党林立,不也是人民的选择?更甚之,国会本身为议题辩论、促进共善、监督行政
的场域,就算实务上仍待努力,但理想上国会也不应以效率为首要目标、不应以‘行政立
法互动关系之顺畅’为道德判准,何况该道德判准并未入宪。
同样地,该号解释后半部企图引进的价值判断,在学术上都是来自于与其它国家的实务经
验作为比较,因比较而发现优劣,然后择优汰劣。换言之,就算都是人民的选择,同样有
优劣之分、甚至违反其它宪法条款的可能。在比较各国的实证政治学上,门槛、保证金、
大党红利、选票补助金、选区乱画等设计,往往掌握在大党、甚至独裁政党手中,而国会
大党透过提高选举难度来持续掌权,原本就需靠大法官解释抵抗、作为分权制衡的一环。
大法官们在并立制放弃了宪法及道德判断,在门槛又忽然论起特定道德目标,可说是前后
不一。
最后,宪法解释不应忘却宪法会议之时空脉络。大法官立论基础的修宪条文,该次选出国
大代表的投票率为23.36%,是我国所有选举里史上最低,是否为时任中选会及国会宣传不
利已难以追究,但这不到1/4的投票率却决定了未来修宪需要3/4的门槛,以及成为我国大
法官不断重述‘这是全民选择’的立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