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kc (冠元大师)》之铭言:
: 请教版主,我看到站规有一条说:
: 一、看板违规行为:
: (一)未经作者同意,于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 ^^^^^^^^^^^^^^^^^^^^^^^^
: 想请问版主,这条规定指的是转载PTT站内的文章才算违规??
: 还是说即使是部落格、专刊、FB上的文章和评论,只要我没有经过作者的授权转到PTT
: 版面就算违反这条规定呢??
: 因为最近想转几篇文章到历史版,但又怕违反站规,所以先来向版主请教,如有冒犯
: 还请原谅~~~~~~感激不尽~!!
(我不是读法律的还有在下才疏学浅,
所以这里所说就是只能当个不保证正确的参考)
基本上规范的位阶从高至低是
本国法律>站规>群组规范>小组组规>板规
低的牴触高的无效
又依此篇内容文意辅助
─────────────────────────────────────┐
│ 文章代码(AID): #1EjgOWfk (Violation) [ptt.cc] [公告] 近期本板重要公告(制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320592928.A.A6E.html
个人推得站规当然适用于所有看板
因此在所有看板都是受站规所约束的
因此您所提到的那条我认为在所有看板都适用
-
再以
第八条(违规行为之认定权人)
看板违规行为,由版主认定事实之有无。其中关于板主管理板面不当及违反群组规范
行为,由小组长认定之。
其他违规行为及小组长管理群组不当,由本站认定事实之有无。
可知初判者为板主,因此询问板主属于正确的方向
不过这问题我也曾想过,去信没得到回音
-
及
第十条(违规行为检举权人)
第六条所订各项违规行为中,除涉及特定个人权利,须由权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权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认定权人提出检举。
前项检举,须依本规则第三编所定申诉程序为之。
我个人解释推测似乎要检举是由作者检举
但是板规另有规范未违反上层规范应该就要再考量板规的规范
也许板规有更积极的规范和板主更积极的处理
例如有些看板更为严格的规定文章内容未经板主同意不能转出,
这种的就很明显板主可以直接处理未经同意的转出,
罚则多重就看怎么规定,
这种规范更积极的就要更小心
而基本上所有规范的最终解释都似乎是要以认定权人为主,
所以我这边不一定正确
如果是我推测的一般由作者提出检举,
那基本上你如果事实上是违规转贴了,
他没检举的话你就不会有事,
但是他检举你就只能准备受罚了
-
而他人是指站内还是所有他人
我个人认为,范围一定包含站内,
而纯以文字来看,他人没有明确规范范围,我认为应该是指广泛的他人包含站外
再考量使用者条款:
1-2、著作权担保与授权
若您无合法权利得授权他人使用、修改、重制、公开播送、散布、发行、公开发
表某资料,并将前述权利转授权第三人,请勿擅自将该资料上载、传送、输入或
提供至本站。
以文意可以明显感受出这里的他人包含站外
而且使用者条款的文字描述得好像比上述规范还明确完整
及 BBS 站管理使用公约
提到
(一)各站的使用者所公开发表之著作,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权利时,自负
民事与刑事责任,必要时各站可主动依法处理。
(二)本公约之修订需经台湾学术网络(TANet )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我认为也可以辅助认定站规所说的他人是广泛他人
只是如果是由作者提出检举,站外的人要登进来提出检举似乎稍微困难些
当然较严格的另当别论
而以我所知有一条较明确提到不得利用他人著作的是
★ ! 11/07 disFabulous □ [公告] 不当更动帐号数值管理办法
中
6. 蓄意利用他人著作以更动帐号数值获取利益者。
详情可翻ID_Finance板文章
-
以上是我所知站板规的部分,
基本上一般生活中的行为都属于法律规范范围中,
因此我个人认为一般违规,
除了考虑站内规范,还需考虑法律层面是比较完整的
除了之前提供的第一个结果连结
https://goo.gl/h0U5OC
其中提到
很多人都知道使用他人的著作,必须要注明出处、作者,但是,这是利用他人著作时,无
论是基于尊重著作人格权或是遵守著作权法第64条规定,都必须要做的事。但并不是说,
只要我们注明出处、作者,就都是合理使用。举例来说,如果我们只要注明出处、作者,
就可以任意重制金庸的射雕英雄传,那么,著作权人的权利根本无从主张。正确的概念应
该是只有符合著作权法第44条到第63条及第65条第2项有关合理使用规定,才是合法的“
合理使用”行为,而且,还有一个义务,就是必须要依第64条规定注明出处、作者,并不
是只要注明出处、作者,就是属于合理使用喔!
作者将文章或照片等张贴在网络上时,并不代表作者“当然”同意网友可以任意转载或作
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过出版社发行书籍,并不代表同意购书人可以任意影印书籍一样
。有关于转载的问题,著作权法第61条规定,“揭载于新闻纸、杂志或网络上有关政治、
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
于网络上公开传输。但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
,著作权法对于网络内容的转载的合理使用,采取二个严格的标准,第一个必须是“有关
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学术论述、散文、食记、笑话、
照片、影片等,并没有第61条的适用;第二个必须是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转载、公开传
输。
当然里面内容更为丰富请自行参阅
及著作权法可见
https://goo.gl/unxmbl
另外我刚想到及查到的另篇文章放在此作参考
https://goo.gl/Py4hqO
其中提到
Q:违反著作权法的罚则是非告诉乃论(刑事)或者告诉乃论(民事)?
A:在目前侵害著作权尚未除罪化的情况下,如侵权认定上不能证明该侵害系属“过失”
者均属刑事罪(即一般所谓的公诉罪);例如:制造或贩卖盗版光盘等被认定为常业犯且具
有刑事责任等罪。除此之外,如情节确属“过失”或“非故意”,原则上属于告诉乃论之
罪,也就是说会不会受到处罚要看权利受侵害的著作权人要不要提出告诉。如前所述,需
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著作权侵害尚未立法除罪化的情况下,触犯著作权的结果是非常严重的
,其罚则是十分严苛的,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不论其侵害情节轻重、是否具营利意图,
均应负刑事责任。
(上面的Q我觉得括号的不太正确,因为刑事本身也有分告诉跟非告诉)
以上仅稍微提出一些看法和分享一些资讯文章等
(也欢迎有误给我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