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被害人警询跟侦察庭皆证称遭多人殴打致伤。
派出所员警有调阅周边监视器,可看出明显两人甲,乙皆有出手。
当时甲身分已确认,但乙还要用车牌追人。
但后续侦察佐仅移送甲,乙却被列入证人。
而检座在问时,被害人也不知道乙是谁,更不知道乙被列为证人。
目前侦结,检察官起诉被告甲。
被害人于侦察庭后再次到派出所报案,同一日,时,地,针对乙提告,同一位员警受理,同
一位侦察佐,且“尚未”移送地检署。
问题:
1.想要追加被告,是法院受理后赶紧递刑事陈报状告知有前述侦察佐没移送乙的问题,告知
被告应为甲,乙二人,而不是只有甲。并附上第二次的报案单吗?
2.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目前仅能对甲,还是先写状之后乙追加入被告,再写状跟民事补
正。
3.还是乙的部份就等开新的侦察庭,同一件事再一次侦办
,看时间上来不来得及并案?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